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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議會法規委員會昨(1/31)日召開會議,討論有關第一次定期會審查市政府法規之相關事宜。


法規委員會召集人高基讚於會中作出三項結論:


一、           自治條例有關創設、剝奪或限制人民權利義務者,均應召開公聽會。


二、           市政府訂定自治規則時,應依行政程序法第154條規定辦理,以示周延。


三、           市政府提法規案送議會審議時,應檢附制定流程說明,期使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之法規更為完備,更符合人民需求;市政府法制室並應於各種自治條例草案完成後,上網公告周知,籲請各工商團體及民眾自行上網了解,若有意見可向相關機關提出,俾供市政府訂定自治法規之參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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