放寬畜牧設施面積

    為協助養畜禽農民儘速取得畜牧設施建築執照及使用執照,臺中縣政府修改相關規定,放寬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畜牧設施面積從5000平方公尺放寬至20,000平方公尺。縣府農業處呼籲農民在年底前趕快申請補照,方便日後過戶及買賣土地。
    縣府農業處指出,過去臺中縣自治條例規定一定規模以下之農業設施、畜牧設施、養殖設施或林業設施,面積5000平方公尺以下,高7公尺,樓層1樓,樑跨6公尺,在此範圍內得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但因面積過小,造成許多農民的畜牧設施等建物,無法順利取得建築執照即使照,連帶影響農民辦理過戶及買賣。
    為避免影響農民權益,縣府決定放寬免由建築師設計、監造或營造業承造之農業設施,放寬標準:畜牧設施面積(總樓地板面積)放寬至20,000(總樓地板面積)平方公尺,建照材質為鋼骨造、鋼架造之高度10公尺,樓層2樓,樑跨度12公尺;建造材質為RC鋼筋混凝土之建物7公尺,樓層1樓,樑跨度6公尺,在此範圍內之畜牧設施,於申請補辦建照時免付結構安全證明(非居室部分),而原以石綿瓦興建之屋頂,因並非環保機關公告之禁止使用之建築材料,因此補辦建照時可依原來使用。
    農業處也表示,為減低農民負擔,在此次自治條例修正時,也降低建築行政裁罰款之標準,在98年12月20日前,取得「畜牧設施容許使用」證明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一罰鍰,未取得者,處以建築物造價千分之三十五罰鍰。由於縣市即將合併,且便於日後農地及農業設施之過戶與買賣,農業處呼籲農民在年底前向工務處申請補辦建照,以免影響自身的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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