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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國時報 2007.11.07  選罷法學歷罰則等新規定 中選會籲注意
中央社


     中央選舉委員會今天表示,公職人員選罷法修正草案完成立法程序後,包括候選人學歷、發布相關民調等參選細節,均有新規定,中選會特別提醒各政黨、候選人以及選民多加注意。


     中選會指出,此次修正與政黨、候選人及選民影響較大部份包括:一、大學以上學歷者,以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立案或認可學校取得學位者為限,候選人應於登記時檢附證明文件;未檢附證明文件者,不予刊登該學歷。


     二、政黨標章,以經中央主管機關備案者為限,未經備案者不予刊登;三、政黨及任何人自選舉公告發布日起至投票日十天前所做有關候選人或選舉民意調查資料發布,應載明負責調查單位或主持人、辦理時間、抽樣方式、母體及樣本數、經費來源及誤差值。


     四、舊選罷法有關違反選罷法,須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程序,才可處罰的規定,新修正的選罷法已修改為不須經監察人員制止不聽程序,只要有違法行為即可處罰


     立法院已於昨天完成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修正草案三讀,並送請總統公佈實施,相關新規定將於九日起生效,中選會特別提醒政黨、候選人及選民注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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