鳥友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拍攝鳥類照片,籲請勿騷擾野生動物
為了勿騷擾野生動物,臺中市政府農業局特宣導拍攝鳥類照片之鳥友務
必遵守野生動物保育法規定,並籲請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維護人類生
活與自然生態環境之平衡。
行政院農業委員會林務局101年5月30日林保字第1011700609號函
示:據野生動物保育法第3條第10款規定,騷擾野生動物款規定,騷擾
係指以藥品、器物或其他方法,干擾野生動物之行為;同條第11款規
定,虐待係指以暴力、不當使用藥品或其他方法,致傷害野生動物或使
其無法維持正常生理狀態之行為;同條第12款規定,獵捕係指以藥品、
獵具或其他器具或方法,捕取或捕殺野生動物之行為。依該法規定,騷
擾、虐待保育類野生動物者,可處1年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
新臺幣6萬元以上30萬元以下罰金;其因而致野生動物死亡者,處2年
以下有期徒刑、拘役或科或併科新臺幣10萬元以上50萬元以下罰金。
於野生動物保護區內,違反公告管制事項騷擾、虐待一般類野生動物
者,可處新臺幣2萬元以上10萬元以下罰鍰;於野生動物保護區以外區
域為之則無罰則。惟該法對於何種情形始得構成騷擾或虐待野生動物,
則無任何規範、亦未授權主管機關訂定標準,合先敘明。
野生鳥類於棲息環境下自由見食或對同類聲音有所反應乃屬天性,惟以
人為方式置放食物於自然環境、或播放鳥音以吸引野烏前來之行為,本
質上即有影響野生動物行為之可能,惟其行為所生之影響程度或有差
異。舉例而言,單純以麵包蟲置於樹幹吸引野烏前來覓食並伺機拍攝,
其影響程度較小,是否涉及騷擾行為容有疑義;如以大頭針將麵包蟲固
定於樹幹為之,易造成野鳥誤食或遭刺傷,則可能構成虐待行為;若以
摻有毒藥之麵包蟲為之,則明顯構成獵捕行為。爰此,有關騷擾、虐待
之判斷,應依個案實際行為所生危險或損害程度,檢視是否符合前開條
文而定。
經查特定區域(如國家公園、風景特定區、自然保護區、野生動物保護
區、自然保留區及公園等)之主管機關得依相關法令(如國家公園法、風
景特定區管理規則、森林法、野生動物保育法、文化資產保存法及公園
管理自治條例等)授權,以公告管制事項方式,禁止或限制民眾於該特定
區域內餵食動物之行為。此外,任意棄置食物或大聲播放音響,可能又
污染環境衛生或仿妨害安寧之情形,亦有廢棄物清理法及社會秩序維護
法等可供參處。
民眾進行動物生態攝影本屬親近自然之正向行為表現,惟其手段仍應衡
酌一般社會大眾普遍接受之觀念,以不干擾野生動物為原則,裁罰實為
最後手段。本局特加強宣導大家與鳥類和平共處,籲請民間相關團體配
合及合作以維護自然生態環境之平衡,建立生態攝影倫理並遵循以共創
雙贏。
- Jun 28 Thu 2012 20:08
鳥友利用餵食、閃光燈、播放鳥音等手段拍攝鳥類照片,籲請勿騷擾野生動物
close
全站熱搜
留言列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