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台中市議員陳淑華、鄭功進、賴佳微「揭開國際金光黨」記者會


 


民進黨台中市議員陳淑華、鄭功進及賴佳微議員今(21)日在台中市議會召開「揭開國際金光黨」記者會,鄭功進議員批評胡志強市長九年任內開了許多支票說要把台中變成國際城,但是最後只剩下九大消失的國際地標;陳淑華議員則出示市府內部文件,表示台中市長胡志強竟和古根漢基金會執行長私下以電子郵件的方式喬台中國家歌劇院(現在的台中大都會歌劇院的前身)的設計價格,明顯違反政府採購法。陳淑華議員更指出,胡志強用電子郵件喬價格的行為和台北新生高弊案中,台北市政府秘書長也用電子郵件和廠商喬底價的行為如出一轍,簡直就是國際金光黨。賴佳微議員表示胡志強市長還以為自己是在當外交部長,政策都是嘴巴說了算,甚至也藐視審計室的報告,還把錯都推到別人身上。


 


陳淑華議員表示,胡志強執政九年以許多國際化作為幌子,根本就是國際的大騙局。說要給市民大地標,但最後的執行率都是零。陳淑華議員指出,以台中國家歌劇院來說,第一,台中市政府沒有招標,在9272又何來決標


?沒有標案卻可以先上車候補票?第一、二期又先付款後,等到94110才又補登錄決標文件。事實上,胡志強在92513參加經建會的審查會議時,就知道中央政府要求規劃要採國際競圖,而文建會也在9263日函覆市府,告知其關於國家歌劇院的審查結論要用國際競圖。但是今天卻發現,胡志強雖然親自參加經建會的審查會議,同時也知道結論要用國際競圖,但卻執意在92612以及615以兩張電傳郵件,和基金會的執行長克倫士議價,逕行委託設計師設計。連採購程序都沒有就逕行委託設計師作規劃,胡志強明顯嚴重違反政府採購法第22條以限制性招標辦理,也沒依照政府採購法第46條及第47條設定底價,也沒有敘明不訂底價的理由,有圖利之嫌。


 


陳淑華議員更進一步指出,台北市新生高架橋弊案中,台北市政府秘書長以E-mail喬底價,而如今胡志強以E-mail喬價格,一意孤行違背正常採購程序,是否跟台北新生高弊案一樣,和廠商暗通款曲提高標價?整個台中國家歌劇院案有圖利之嫌,讓人質疑有弊案。陳淑華議員表示近期內也將收集相關資料,向台中地檢署告發。


 


鄭功進議員指出胡志強九年前說要把台中變成國際城,九年後又要變成世界的大台中,但這九年說的都作不到。台中市有消失的九大國際地標:古根漢、歌劇院、新市政中心、會展中心、熊貓館、米其林餐廳、國際百貨公司、水湳經貿園區及台中洲廳等等通通跳票。請胡志強先把這九年所說的大投資先交代清楚,再來說要怎麼變成世界的大台中,這是我們對他的政策檢驗。


 


賴佳微議員表示,國家歌劇院現在位址就是我們的新市政中心,在審計室的報告中就指出有很多錯誤,胡市長本身直接和設計師進行議價的動作,這個動作裡面很草率的用兩封電子郵件作議價,對於這個設計師開的價錢予取予求很不合理。胡志強市長把自己當作台中市外交部長,口頭和國外人士擬定外交政策,把他過去外交部長的習性帶到了台中市。


 


賴佳微議員指出,包含審計室的報告也有提到,設計師來台灣用直昇機勘查的25萬的費用也是台灣納稅人買單,台中市政府完全也沒有追討;台中市政府去西班牙考察的時候,胡市長和設計師溝通之後就用E-mail給台中的文化局,在三小時內就簽呈到副市長,完全毫無議定和調整的時間和空間,就敲定了古根漢計畫。這個部分胡志強市長完全藐視審計室的報告,也不覺得自己有錯,而且為了掩蓋自己的錯誤,用另外的形式讓大都會歌劇院借屍還魂,把錯都推到別人的身上。


 


 


附件:審計室審核報告


 


3.國家歌劇院興建計畫函送行政院文建會,行政院文建會於92428日轉陳行政院轉經建會,經建會以9259日人力字第0920002373號開會通知單通知相關機關(含臺中市政府)於92513日參加審查委員會議,貴府由胡市長及文化局林局長參加會議結果,獲致五點結論,其中(四)本案規劃設計應採用國際競圖,該項審查結論經建會以92515日人力字第092002477號函陳行政院秘書處,行政院以92526日院臺文字第0920028101號函復文建會原則同意,請依經建會審查結論辦理,文建會以9263日文壹字第0921113281號函復貴府檢附審查結論影本,惟胡市長(本人親自參加審查會,已知審查結論)仍於92612日、92615日二張電傳信件與基金會執行長克倫士議價,竟未終止委辦議約,文化局於92624日之簽呈(經辦單位己接獲文建會函轉行政院審查結論,林局長親自參加審查會已知審查結論),仍逐級簽陳與尚努維勒建築師簽署設計合約,相關各級人員未能適時將審查結論(四)本案規劃應採用國際競圖敘明反應,致市長於9272日批示如擬妥辦,違背院函與該建築師簽署規畫設計契約金額45萬美元,約定最終文件最遲應於92930日交付市政府,設計模型應於921021日前完成交市政府(該建築師係於93719日提交規劃、初步設計圖件,逾越契約期限未依合約第10條賠償條款求償),共計支付款項折合新臺幣15,102,025元(附表二),之後貴府以94320日府授文藝字第0940052340號請經建會同意續由努維勒建築師辦理細部設計,案經經建會94411日人力字第0940001313函復本案業經行政院92526日院臺文字第920028101號函示依審查結論應採國際競圖,請依院示核定事項辦理。貴府始全案廢棄,而於9410月辦理國際標徵圖,941216日完成規劃設計監造評選決標,計畫之執行延誤2年(致修改興建期程由92年至96年延至92年至98年)且虛耗公帑15,102,025元,以及可預防而不作為連帶增加給付古根漢基金會為擴大服務、協調、督導與管理等費用(35萬美元)及稅負計新臺幣13,068,294.50元(附表四),合計新臺幣28,170,319.50元,請查明違背院函核示事項逕行委託建築師規劃設計浪費公帑及遲延計畫進度2年之責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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