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90511勞工處呼籲外籍配偶千萬不要因同鄉情誼隨意容許即逃逸外勞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9.05.11


臺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近來有2個因外籍配偶違反就業服務法規定而遭受處罰的案例,一是越南籍配偶潘氏,以間歇性方式容許同鄉好友,以停留簽證來臺幫忙其照顧嬰兒之母親,在自營的麵攤幫忙顧店;一是 邵 先生之泰國籍配偶,其遠房親戚係來臺合法工作之外籍勞工,利用公司工作閒暇時間到其夫妻所共同經營之「泰國料理店」幫忙洗碗筷、包便當及其雜務等工作。均是外籍配偶基於同鄉或他鄉遇故知之情誼,容許同鄉或故知在自己所經營的麵攤、料理店幫忙店內的雜務工作,而遭人檢舉,案經內政部入出境及移民署所屬專勤隊當場查獲,案移縣政府以非法容留在臺停留逾期、在臺合法工作之外國人從事工作,裁處罰鍰新臺幣15萬元。


勞工處表示於裁罰 潘 君、 邵 君等2人之前,經由調查結果顯示,以上2個案例,均因外籍配偶基於他鄉情誼,本身又對於我國法令所禁止的事項不甚瞭解或不知,依其本身認知以為在自己店裡客忙時,讓同鄉幫忙一下店內雜務工作,應是人之常情。孰知此一行為,已經違反現行的就業服務法第44條之規定:「任何人不得非法容留外國人從事工作。」,簡言之,就是本人(指自然人或法人)與外國人間雖無聘僱關係,但有未依就業服務法及相關法令申請許可,即容許外國人停留於某處所為本人從事勞務提供或工作事實之行為。


臺中縣政府勞工處處長張大春表示,就以上當事人的認知,是可以予以理解體諒,但基於依法行政之拘束,只能依規定給予處罰。鑑於對上開處罰案例之不忍,張大春處長呼籲,本縣轄內之外籍配偶千萬不要因同鄉情誼,而隨意容許在臺停留(如探親、觀光、求學等)、在臺工作許可失效(即逃逸外勞)、在臺合法工作之同鄉為自己從事或幫忙工作,以免無端觸法。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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