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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新聞稿 99年2月24日
『外貨透過自由港區加值轉售國外,不論銷售金額
免徵營所稅』
交通部及財政部攜手釋出政策大利多,外國貨主透過自由港區儲存或簡單加工,貨物輸往國外,不論銷售金額為何,皆可申請免徵營所稅。交通部於近日完成該外貨營所稅獎勵辦法之法制程序後即發布施行。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於98.7.8公布施行,明定交通部為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另為提高外國營利事業利用我國自由港區加值服務之誘因,促成自由港區物流轉口功能,亦新增有關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單加工,將貨物售予國內、外客戶,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但內銷部分,超過該年度內、外銷總額10%者不予免徵)。條例公布後,交通部即會商財政部著手擬訂「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單加工?勵辦法」草案。
為確認適用條件中是否設定銷售總額門檻,經行政院召開會議,考量(一)我國發展亞太物流運籌樞紐之政策目標(二)自由貿易港區為我國自由貿易試點宜優先排除租稅障礙(三)條例中對內銷已有比例限制,故該獎勵辦法以外銷為主要對象,應無須另設適用門檻(四)放?適用條件,強化競爭優勢,以少量委託之商業慣例使外商移轉貨源等因素,因此決定取消「銷售總額門檻」之限制。
交通部指出,自由貿易港區係以「境內關外」觀念所規劃之經濟特區,配合愛台12建設海空港之基礎建設、兩岸大三通及區域經貿合作之契機,在各項發展策略配合下,透過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之強化,自由港區事業將因租稅國際競爭力之提升,更能吸引外貨貨主透過我國自由港區加值轉運,進而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並以物流帶動製造之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並提昇就業機會。
『外貨透過自由港區加值轉售國外,不論銷售金額
免徵營所稅』
交通部及財政部攜手釋出政策大利多,外國貨主透過自由港區儲存或簡單加工,貨物輸往國外,不論銷售金額為何,皆可申請免徵營所稅。交通部於近日完成該外貨營所稅獎勵辦法之法制程序後即發布施行。
自由貿易港區設置管理條例修正案於98.7.8公布施行,明定交通部為自由貿易港區主管機關,另為提高外國營利事業利用我國自由港區加值服務之誘因,促成自由港區物流轉口功能,亦新增有關外國營利事業或其在中華民國境內設立之分公司,自行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於自由港區內從事貨物儲存與簡單加工,將貨物售予國內、外客戶,可免徵營利事業所得稅之規定(但內銷部分,超過該年度內、外銷總額10%者不予免徵)。條例公布後,交通部即會商財政部著手擬訂「外國營利事業自行申設或委託自由港區事業從事貨物儲存與簡單加工?勵辦法」草案。
為確認適用條件中是否設定銷售總額門檻,經行政院召開會議,考量(一)我國發展亞太物流運籌樞紐之政策目標(二)自由貿易港區為我國自由貿易試點宜優先排除租稅障礙(三)條例中對內銷已有比例限制,故該獎勵辦法以外銷為主要對象,應無須另設適用門檻(四)放?適用條件,強化競爭優勢,以少量委託之商業慣例使外商移轉貨源等因素,因此決定取消「銷售總額門檻」之限制。
交通部指出,自由貿易港區係以「境內關外」觀念所規劃之經濟特區,配合愛台12建設海空港之基礎建設、兩岸大三通及區域經貿合作之契機,在各項發展策略配合下,透過本項租稅優惠措施之強化,自由港區事業將因租稅國際競爭力之提升,更能吸引外貨貨主透過我國自由港區加值轉運,進而吸引廠商加入自由港區事業,並以物流帶動製造之機制,促進我國經濟發展,並提昇就業機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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