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交通部臺中港務局新聞稿     9 81110


梧棲漁港機漁船漁民以臺中港建港影響作業為由陳情補償                             


劉立法委員銓忠為臺中港機漁船訴求補償案於98.11.10假港務局3樓召開協調會,機漁船協會並發動約百餘人陳情,該協調會並請海大 歐 教授、臺中區漁會、縣議會及漁民推派代表參與,過程尚稱平和。


該案係緣由於臺中區漁會機漁船以臺中港建港影響漁業損失為由,前向台灣省議會提出陳情。案經臺中港務局於88年及90年委託學術機構二次辦理評估,評估結論為該機動漁船經營人所訴求之損失補償無從成立因漁民不認同前二次評估結果轉向立法院劉委員銓忠陳情,因非屬漁業法第29條之漁業權損害補償,案經劉委員多次召開協調會後確立本案應予「行政救濟」原則,並依海大 歐 教授之評估報告,以援引過去案例及基於「平等原則」為由認為應予補償2億9仟8佰餘萬元


有關該案港務局並無預設立場,實係該案歷經多次委託研究及開會檢討,並先後二次委託專業單位評估,以及於94920日聘請具漁業及行政法專業背景之學者專家開會檢討結果,認為漁民之訴求無從成立,爰無法比照辦理,全案並經陳報已完成行政程序。


為資適法,並期公正解決該案,會中港務局建請區漁會提出具体新事證,俾供港務局研議報請交通部建議辦理後續評估作業,循序辦理。


該會劉立法委員裁示救濟補償金額以前次裁處補償金額加計利息共計3億5仟餘萬元,請台中區漁會於一星期內提出新事證,港務局於1個月內研議陳報交通部,並請交通部於3個月內核定,惟本次協調會交通部並未派代表參與,會中港務局亦表示該案爭議已久於3個月內核定實有礙難之處。


連絡人:港務組科長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c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