補選三十多次 還不併?

◎ 王洲明



台中與台東立委補選,決定不與三合一併選,另訂明年元月九日辦理,勞民傷財且不符簡化政策。


併選是政策。內政部研擬「地方選舉七合一」已多年,乃因過去選舉頻繁,耗費社會成本;若能合併,可減少國庫支出及社會花費。七合一,可望提高投票率,評估併選利多於弊。經多年宣導,社會應能接受。此次大選巧逢兩縣補選,如能試行,可察社會感受與互比優劣;卻忽開倒車,令人費解。


公告應在四十天前、但補選可例外。依選罷法第卅八條「選舉公告應在屆滿四十日前發布」。依此進度,最遲應於十月廿五日前發布。但同法有但書「補選不在此限」。亦即,不管依法定期間或補選例外原則,補選與三合一併選,都符依法行政(都來得及)。不併選,是否有政黨考量?值得推敲。


本屆三合一選後已辦理補選三十一次,如加計這兩次共三十三次,約三個月辦兩次,次數過於頻繁。當補選與大選相近時,為免勞民傷財,併選是合宜考量。(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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