980217財政處說明段體佩案
有關媒體報導段體佩先生(原眷村配住戶段金利先生之子)於法院指控本府違法收取租金乙案,緣段金利先生所占建房屋使用土地係位於大雅鄉馬岡段20-3、20-67(軍方經管)及20-59地號(本府經管)等3筆縣有土地,其中20-3、20-67地號軍方經管之縣有土地係於民國49年間由陸軍總司令部撥作眷舍用地(敬軍新村)使用,屬公用土地,因軍方已於他處興建「國安國宅」安置,該土地正由國防部總政治作戰局辦理後續撤銷撥用及將土地移交本府接管之程序中。本府請軍方依規定將被占用之土地依法排除占用後,再辦理撤銷撥用,將土地移還本府。
一、 前開段先生等人占用本府經管之縣有土地部分(即大雅鄉馬岡段20-59地號),因屬占用非公用土地,本案於民國74年11月2日由段金利先生及段體白先生(段金利先生之子)聯名向本府申請占用人(前占用人為劉耀華先生)名義變更,本府於74年12月5日府以財產字第221059號函同意依民法第179條不當得利之規定,改向該二人收取占用縣有土地之使用補償金至95年6月30日止。自95年7月1日起,因現場勘查結果,該土地使用現況為空屋,已停止向該二人收取使用補償金。
二、 軍方為處理上開占用問題,已多次通知協調該眷戶接受國宅安置或領取搬遷補償金等事宜。惟段先生等人因占建之房屋(位於軍方經管之縣有土地部分)將面臨拆除之虞,已多次向監察院、軍方及本府陳情,希望能免於拆除,本府均已多次函復或轉請軍方函復依權責逕復。
三、 綜上,段先生等人反應違法收租乙案,係屬混餚之說,因軍方經管之縣有土地部分,屬公用土地,本府自始均未對提供眷舍使用之土地收取任何使用補償金,本府僅針對該眷戶毗鄰占用本府經管之縣有土地部分收取占用期間使用補償金。且占用部分因95年間發現土地使用現況為空屋時,已停止向該眷戶收取使用補償金,目前現狀已因道路之拓寬無任何建物存在,故段先生等人對本府之指控,顯與事實不合,本府將仍請軍方儘速妥適處理占用問題後,依法將縣有土地移還本府接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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