共60位證人 歸類證詞時 前後名單兜不攏—真敷衍(牛頭不對馬嘴啦!)
三合一選舉期間,陳水扁跑到苗栗縣助選時,涉及期約賄選案,業經苗栗地檢署簽結。[1]反賄選研究室咸認處理草率,比對證人之證詞兜不攏,苗檢敷衍應付心態太明顯了啦!
針對簽結函,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王洲明逐字細讀;針對60證人,檢方就證詞加以分類,王洲明也將60位證人編號後加以前後比對,發現:
一、有10位傳訊名單的證人,在歸類證詞的名單中找不到(亦即:簽結函中找不到證詞)
這10位分別為:12黃金海、26陳素偵、30曾錦土、32湯秀淇、46鄭雲南、48賴阿海、49李石淼、53許徐月雲、55許櫻晴、56許櫻萍
二、有10位傳訊名單的證人,在歸類證詞的名單中出現兩次(且在同一類:太扯了!);
這10位重疊名單係供稱「沒有出席」這一類。(其中莊賜海[梅]、謝松喜[喜松]還顛倒)
三、有3位歸類證詞的證人,在傳訊名單中找不到:胡金海、莊賜海、謝松喜(是幽靈嗎?)。
這3位幽靈證人,係供稱「沒有出席」這一類。
四、把「沒有印象」、「沒有注意聽」、「有事先離開」、「聽不懂國語」、「當時出去聽電話沒有聽到」或「進場較慢沒有聽到」等六種不同證詞之證人未分別列出(統歸成一類),其實應可應用心。
五、有2個「關鍵字」,key-in錯誤(「主」錯打成「住」、「傅」打錯成「負」)(打字要加強)。
堂堂檢方簽結函,又是偵辦總統的大案子,公文書如此草率,錯誤百出,如此偵辦品質如何取信於民?反賄選研究室籲請檢方查賄時要鄭重一點,如此敷衍應付,以後誰敢配合檢警調檢舉賄選呀! 發稿人:王洲明(反賄選研究室) 0937-234046 2008.08.07
臺灣苗栗地方法院檢察署 函
機關地址:苗栗市中正路1149號 承辦人:地股書記官林文彥
電話:(037)353410轉204 傳真:037-332693
郵遞區號:435 地址:台中縣梧棲鎮中央路1段141之2號
受文者: 王洲明 君
發文日期: 中華民國97年7月30日(97.07.30)
發文字號:苗檢家地97選他字第0069-1號
速別:密等及解密條件:
附件:如文
主旨:本署97年度選他字第69號陳水扁及傅學鵬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一案,因證據不足,業於97年7月25日簽准結案,請查照。
說明:
一、依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94年10月5日檢紀出字第15207號函轉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親民黨立法院黨團94年9月19日刑事告發狀及 王洲明 君97年5月21日聲請狀辦理。
二、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等及王洲明告發及本署簽分意旨略以:被告陳水扁為使民主進步黨提名之苗栗縣長參選人邱炳坤,於民國94年底之三合一選舉順利當選,竟於94年9月18日至苗栗縣苗栗市國立聯合大學,參加民主進步黨苗栗縣黨部舉辦之基層座談會時,在會中說曾私下向傅學鵬表示:「你把邱市長送進縣政府,我就負責把你引薦到中央政府擔任重要工作」,涉有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第90條之1第1項之罪嫌。
三、經查,告發人等人認被告2人涉有前開犯嫌,無非以聯合報等平面媒體及東森新聞等電子媒體報導為依據。惟查:
(1)本署向聯合大學及承辦之新故鄉協會調取開會之錄音錄影帶或光碟,二承辦單位均表示未錄音或錄影。
(2)經傳訊當時之民住(主)進步黨苗栗縣黨部主委徐榮進供稱:「我是民進黨苗栗縣主委,這座談會不是民進黨辦的,是苗栗新故鄉協會辦的,當天是貴賓先致詞,然後由鄉親提問,共14人提問,再由總統回答,回答過程中提到苗栗很多人才,例如葉菊蘭在中央表現很好,傅學鵬是五顆星縣長,效這樣的人才卸任後有機會也要引薦到中央為大家服務,又提到邱炳坤市長8年市長任內政績卓著,環保全省第一,如果大家支持他任苗栗縣長,相信也會是很好的縣長」等語,並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以中央任職做為支持邱炳坤選舉條件交換之事實。(3)當時擔任立法委員之杜文卿結證稱:「我是有聽到陳水扁說傅學鵬是五顆星的縣長,表現很好,中央需要這種人才,記者訪問我時,我只是猜測的語氣說的,陳水扁並沒有這樣說(問:陳水扁有無如報載所說『我就負責把你引薦到中央政府單位擔任重要工作』):地檢署所做電子媒體訪問光碟譯文,漏掉『我想』二字」等語;經當庭再次勘驗杜文卿前開電子媒體訪問光碟,證人杜文卿確有於前開訪問內容之前時說『我想』,足認證人杜文卿所證述前開訪問內容僅係其猜測,是前開電子媒體訪問內容亦得不作為,被告有違反公職選舉罷免法之證據。
(4)經傳訊與會名單中之(註:編號1~60與(?),簽結函上沒有,係由王洲明逐次加註)
1王萬茂、2李文槐、3李聰洋、4洪黃美月、5孫萬全、6翁美珍、7張榮忠、8陳宏洲、9陳明彥、10陳明輝、11陳智夫、12黃金海、13黃增光、14黃鴻鈞、15鄭益榮、16鄧文瑞、17鍾年誼、18羅運寶、19林榆理、20林運添、21柯恢永、22洪榮章、23徐瑞增、24莊賜梅、25許再來、26陳素偵、27陳素櫻、28陳義雄、29彭禮振、30曾錦土、31湯山桔、32湯秀淇、33鄒瑞時、34劉進財、35蔡文興、36賴玟潔、37謝永晟、38謝喜松、39陳林鳳尾、40馮石和、41黃永岡、42詹燦城、43劉正坤、44劉韓秋、45鄭宗國、46鄭雲南、47鄭鴻財、48賴阿海、49李石淼、50杜月正、51邱明錦、52徐旭光、53許徐月雲、54許清復、55許櫻晴、56許櫻萍、57陳元秋、58陳世朗、59賴偉國及60謝瑞鳳等人;
其中 10陳明輝、(?)胡金海、8陳宏洲、14黃鴻鈞、13黃增光、18羅運寶、20林運添、(?)莊賜海、25許再來、27陳素櫻、28陳義雄、29彭禮振、33鄒瑞時、34劉進財、35蔡文興、36賴玟潔、(?)謝松喜、51邱明錦、52徐旭光、47鄭鴻財、43劉正坤、60謝瑞鳳、20林運添、24莊賜梅、25許再來、27陳素櫻、28陳義雄、29彭禮振、33鄒瑞時、34劉進財、35蔡文興、36賴玟潔及38謝喜松等人均供稱:「沒有出席」等語。
證人1王萬茂、2李文槐、3李聰洋、4洪黃美月、5孫萬全、6翁美珍、7張榮忠、9陳明彥、11陳智夫、15鄭益榮、16鄧文瑞、17鍾年誼等人均供稱:「徐進榮講的才正確」。
證人19林榆理、21柯恢永、22洪榮章、37謝永晟、23徐瑞增、31湯山桔、50杜月正、40馮石和、57陳元秋、39陳林鳳尾、58陳世朗、42詹燦城、45鄭宗國、41黃永岡、59賴偉國、44劉韓秋及54許清復等人則證稱:「沒有印象」、「沒有注意聽」、「有事先離開」、「聽不懂國語」、「當時出去聽電話沒有聽到」或「進場較慢沒有聽到」等語。是前開到場參與座談或其他列名座談會名單而未到場之人,亦均不得作為證明被告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證據。
(5)證人邱炳坤結證稱:「民進黨有無與傅學鵬談我不知道,我們在選舉是沒有談條件的,座談會主題是要客家大團結,總統到座談會場,就開始座談,座談完先拍照,拍照完總統就走了,座談過程中我沒有聽到有關於傅學鵬的事,我不知道杜文卿有接受電子媒體這一段訪問,我沒有聽到這一段話(問:陳水扁有沒有說只要把邱炳坤送進縣政府,負(傅)縣長未來3個月結束後,應該會進入部會)」等語。亦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以引薦傅學鵬進入部會為傅學鵬支持邱炳坤之條件。
(6)被告傅學鵬供稱:「(問:總統有無提到如果你將邱炳坤送進縣政府,他負責將你引薦到中央政府擔任重要工作?)沒有,他說會全力支持苗栗地方政策,他有推薦邱炳坤,但怎樣講我忘了」等語。是亦無法證明被告等有何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事實。綜上所述,前開座談會現場既無錄音或錄影,且與會之人亦均未聽聞有告發意旨所指事實,自無法僅以平面媒體登載內容或杜文卿向電子媒體以臆測式發言,作為被告等人涉有違反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之證據,是應認其等罪嫌均尚有不足。
正本:中國國民黨立法院黨團、親民黨立法院黨團(共同告發代理人:湯明亮律師 設:台北市新生北路一段59-1號9樓)
王洲明君(住:台中縣梧棲鎮永寧里中央路1段141之2號)
副本:臺灣高等法院檢察署
檢察長 劉家芳 主任檢察官陳志全決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