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應身保法進用殘障者法令施行、縣府規劃宣導措施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6.12
  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將於明年七月實施,該法條對進用身心障礙人士義務單位員工總人數有所修正,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從五十人下修為三十四人,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從一百人下修為六十七人,縣府勞工處估算義務進用單位將大幅增加,將逐一至義務進用單位進行宣導。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於去年七月十一日公告修正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全文也做了大幅修正,其中第三十八條有關各級政府機關、公私立學校、團體及公民營事業機構進用身心障礙人數之規定,將於明年七月十一日開始實施,因事關義務進用機關預算編列以及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勞工處積極規劃宣導措施。


  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五十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二,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一百人以上,進用具有工作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修正後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則將公立義務進用單位員工總人數降為三十四人,進用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的百分之三,私立義務進用單位員工總人數則降為六十七人,進用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


  勞工處表示,依身心障礙者保護法第三十一條規定,台中縣公立義務進用單位有二百六十三個,私立義務進用單位有二百四十一個,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明年七月十一日實施後,預估全縣公立義務進用單位將增加六十四個,私立義務進用單位則增加一百五十個。義務進用單位如未依規定進用身心障礙人士,需向設於縣市政府的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差額補助款,金額依差額人數乘以每月基本工資計算。


  該法條事關身心障礙者就業權益保障,以及義務進用單位人事預算考量,勞工處特別呼籲各公、民營機關學校單位要提早因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除了可協助身心障礙朋友自立更生,穩定就業,也可避免每用繳交差額補助費的困擾。
撰稿人:董秀員  電話:2526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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