雲林地檢署來函  2008430 星期三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貴報 四月二十一日 自由廣場所刊 王洲明 先生所撰「從張碩文談犯罪黑數」一文,部分內容與事實存有落差,本署澄清如下:


一、本案與「當選無效之訴」要件不符


依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以下簡稱選罷法)第120條第1項第3款提出當選無效之訴,須「當選人本人」有賄選行為。惟本案依檢察官查獲之證據,係「張輝元」君從事賄選,並非當選人 張碩文 君,不符合提起當選無效訴訟之要件。又細究該文所舉判決,法官雖以「犯罪黑數」認定實際收賄人數多於被查獲者,惟該判決當選無效的關鍵係賄選行為人為「當選人本人」。是該文對法律規定顯有誤解。


二、韓國「查賄法庭」有無實益


該文曾提及「韓國查賄法庭」云云。然查所謂「查賄法庭」,應係指擁有與選舉有關犯罪調查權之選舉管理委員會(參韓國選罷法第272條之2)。事實上,法務部對於查賄極為重視,於選舉前即指示各地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本署更提前半年成立「查賄專責小組」,查賄成果斐然,起訴(含聲請簡易判決處刑)人數三一六人,緩起訴人數一二人,查獲賄選金額2,108,000元,深度、廣度均屬空前,充分發揮查賄功能。韓國「查賄法庭」在我國參考實益有限。


三、我國選罷法亟待修正


「法與時轉則治,治與世宜則有功」,針對目前法律與實務間之落差,本署提出下列修法建議:


一、修改選罷法第120


選罷法第120條規定,當選人有賄選行為,檢察官得「自公告當選人名單之日起」三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惟檢察官查賄曠日廢時,待查獲候選人賄選,多已逾上開期限。故就候選人有賄選行為者,應修正自檢察官提起公訴之日起十日內,提起當選無效之訴。


二、仿日本增列連坐制當選無效之訴


日本選罷法第251條之2、第251條之3規定,與候選人有特定關係之人(如親屬、競選團隊或組織性的選舉活動管理者),其賄選犯行經判決確定後三十日內,檢察官得對當選人提起當選無效訴訟。此項規定應能有效遏阻候選人在幕後操控賄選,亦能消除該文對檢察署之誤解。


三、仿日本禁止「戶別訪問」


鑑於對有投票權人進行買票等犯行,多屬非公開,故應可仿日本選罷法第138條第1項規定:「任何人均不得以進行有關選舉拉票或使人行使投票或不投票為目的,進行逐戶的登門訪問。」違反者最高可處一年有期徒刑,以降低賄選機會。


賄選是貪污之溫床,敗壞國家之根基,故本署查賄從未鬆懈,然為山九仞,功虧一簣,欲澈底解決賄選問題,仍有賴健全法制與全民支持。


 



王洲明,2008.04.21,〈從張碩文談犯罪黑數,《自由時報》,A15版自由廣場。             (982-38,575)


從張碩文談犯罪黑數 王洲明   2008421 星期一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貴報 四月十九日 A4版「追訴張碩文當選無效已逾時限」,文中提到雲林檢方與法界針對賄選案件的兩個觀點:一、「張碩文與落選頭劉建國票差一萬七千多票,檢方掌握賄選票數僅二、三千,對結果無決定性影響,故檢方只查賄選,放棄當選無效之訴」;二、「我國並無類似韓國的查賄法庭,讓選舉官司速戰速決,故提當選無效並無實益」。


本人僅就賄選的實務案例與選罷法的規定,對上開兩點,逐一提出看法:


一、賄選案應考量「犯罪黑數」:所謂「犯罪黑數」,指已經之犯罪,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被計算到犯罪統計中,或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數;也可以說,因未自首或未被查獲的犯罪案件。候選人的「買票黑數」有多大,除非候選人本身,外人很難定出確切的數字,故「犯罪黑數」在九十五年的三合一選舉,已有部分檢院同步參採。例如:屏東縣第六選區董啟智雖只被抓到賄選三百多票(贏落選頭徐啟智一千多票),以「犯罪黑數」理由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台南縣第十選區蔡明甫雖僅買卅餘票(贏落選頭周獻珍一八九票),也是以「犯罪黑數」判當選無效遭到解職。台東縣第二選區曾宏賢被判當選無效的理由為:「查獲買票數雖比兩人差距票數小,但賄選本就難查,被查獲者只占實際比例小,有犯罪黑數存在」。台南縣第四選區方一峰雖只送八個鍋具給選民(贏落選頭蔡蘇秋金一九一票),雖一審判決當選有效,但二審改判當選無效的理由為:「即使只被查獲八個選民,但考量犯罪黑數等因素,已影響選舉公平性與結果」。


二、我國設有「選舉法庭」並有「速審速結」的規定:我國雖無類似韓國的「查賄法庭」,但在投票日的前半年左右,法務部即在各地檢署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各高分檢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二七條並明定:「選舉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不得提再審。各審受理應六個月內審結。」故我國設有選舉法庭,雖非速「戰」速「決」,但卻有速「審」速「結」之意,每案偵審程序最遲約在一年半內定讞。三合一因查賄而判決當選無效的案例,已造成十四個鄉鎮市長下台(辦理補選)、卅五名縣市議員解職(由落選頭遞補)。


如果雲林檢調在當時,能積極於法定期限內先提「當選無效」之訴,日後以「犯罪黑數」觀點論辯,結局也許會逆轉也說不定;而我國的當選無效之訴,在三合一選後也已展現速效威力。以上提供個人淺見,供各界酌參。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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