環保局整合原縣市廢棄車輛清除自治法規 放寬投機行為取締標準


  記者趙宏進/台中報導


  違規停放在路邊的廢棄車輛,往往被視為都市景觀殺手之一,臺中縣市合併後,市
府整合原縣市相關自治法規,除了統一拖吊車輛保管費外,對於利用稽查時間空檔,
將車輛移往鄰近不同地點以避免受罰的投機行為,也將放寬違規取締標準,一個月
內再次占用相同地點或鄰近五十公尺內的道路,都將遭到拖吊。


  環保局長劉邦裕16日於市政會議中報告「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
草案,他表示,原臺中縣市都有相關自治法規,取締目標並不一致,原臺中市將自
行車也納入拖吊對象,但原臺中縣則無,未來將統一僅以汽機車為主,自行車則將
比照「路霸」處理。


  將違規停放的廢棄車輛在同一區域移來移去,避免被稽查員視為連續行為而開單,
是很常見的投機行為。對此,劉局長表示,草案中第九條規定,已被警察局或環保
局限期清理的廢棄車輛,如果一個月內再次占用相同地點或緊鄰五十公尺內的道路
旁,將視為連續違規行為拖吊,希望有效遏止部分違規者的投機心態。


  而拖吊車輛保管費用原本也不一致,草案中統一援用原臺中市的標準,機車五十元;
小客車及小貨車一百元;大客車、大貨車及曳引車五百元;聯結車、全聯結車、半
聯結車、拖車、全拖車、半拖車 、拖架六百元;小型特種車三百元;大型特種車
八百元;可行駛道路之動力機械六百元。


  環保局廢棄物管理科表示,為維護市容整潔,市府持續取締違規停放的廢棄車輛,
去年度共張貼廢棄車輛公告6,058張,拖吊2,487輛,移置率41.05%。今年1月
至3月底止,共張貼廢棄車輛公告1,352張,拖吊561輛,總移置率41.49%。


  「臺中市廢棄車輛清除處理作業自治條例」草案獲得市政會議審議通過,再經由市
議會審查同意後,就可公告施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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