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同居女之女冒領錢事後反悔依法無據,移送。
東勢警分局於98年10月02日 接獲江姓被害人報案稱其所有之第一銀行存款遭人盜領新台幣13000元,並稱該提款卡只有他本人知悉密碼及放置處所,希望警方能將盜領者查獲將損失的金錢找回。警方經過抽絲剝繭調閱相關資料,得知該嫌犯是在東勢鎮東蘭路41-6號(7-11超商)設置之提款機提領,經調閱該超商監視器影片供被害人指認時,被害人旋即認出為其女友之女兒(陳0宜79年次),被害人馬上向警方要求不要繼續偵辦;江姓被害人並在警方製作第二次筆錄時改稱係他叫陳0宜去領該筆款項,陳0宜亦向警方稱係江姓被害人叫她去領錢的。雖然被害人前後供詞不一,但因竊盜罪為公訴罪,且被害人與陳嫌雙方關係均非刑法第324條規定之直系血親、配偶、或同財共居親屬等關係。全案仍依竊盜罪嫌移送法辦。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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