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電匯方式退回保證金既安全又便利


【記者簡安/台中港報導】台中關稅局籲請廠商多加利用電匯方式,退回先行繳納通關放行案件保證金,除了安全且十分便利。
  台中關稅局為加強便民服務暨簡化作業,海關對於依關稅法第十八條規定先行繳納保證金通關放行案件,事後審查結案如有應退還款項者,得依廠商申請,以「電匯劃撥」方式退還保證金,直接將實退金額匯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此項便民措施既安全又便利,歡迎廠商多加利用。
     台中關稅局表示,採用「電匯劃撥」方式退還保證金,海關直接將實退金額撥入納稅義務人指定之金融機構帳戶內,免逐案簽發支票退還保證金,而廠商領取退還保證金時,不必再行派員往返海關辦理,比到海關具領或郵寄支票方式提早約半個月至一個月時間收到退還款項,既安全又便於廠商資金調度,可謂好處多多。
  申請方式非常簡便,僅需於第一次繳納押款保證金時,填具「電匯劃撥退還押(稅)款申請書」,請至關稅總局網站資料下載、書表下載、進口業務類、點選「電匯劃撥退還押(稅)款申請書」下載,並檢附電匯帳戶存摺封面影本,加蓋公司及負責人印鑑,郵寄至:台中縣梧棲鎮中棲路三段二號B棟「財政部台中關稅局業務一組」,廠商如有相關問題,請電洽該局進口二課,電話(0四)二六五六五一0一分機二五三號。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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