進用身心障礙員工新規定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5.07
  台中縣政府勞工處表示,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三十八條規定,各級政府機關、公立學校及公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三十四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三;私立學校、團體及民營事業機構員工總人數在六十七人以上者,進用具有就業能力之身心障礙者人數,不得低於員工總人數百分之一,且不得少於一人。勞工處說,相關規定即將於98年7月11日開始實施,各單位應提早因應,積極進用身心障礙員工。


  勞工處強調,員工總人數及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之計算方式,以各義務機關(構)每月一日參加勞保、公保人數為準,且進用之身心障礙員工之月領薪資要達到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17280元,才能計入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但從事部分工時工作的身障員工,月領薪資要達勞動基準法按月計酬之基本工資數額二分之一以上者,進用二人才得以一人計入身心障礙者人數。


  另外有關人數如有小數點如何計算,勞工處說依照規定,進用身心障礙者人數,以整數為計算標準,未達整數部分則不予計入;還有新修正的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加入了各單位應於每月十日前,向身心障礙者就業基金,繳納上月之差額補助費。如果逾期未繳,則依身心障礙者權益保障法第一百零三條規定,要自期限屆滿之翌日起至完納前一日止,每逾一日加徵其未繳差額補助費百分之零點二滯納金。但以未繳納之差額補助費一倍為限。


  勞工處特別呼籲各公、民營機關學校單位要提早因應,足額進用身心障礙員工,除了可協助身心障礙朋友自立更生,穩定就業,也可避免每用繳交差額補助費的困擾。,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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