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低收入婦女生育補助須在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4.18
  台中縣政府社會處昨(十八)日指出,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產婦必須在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每次補助五千元,雙胞胎以上補助比例增給。


  為落實照顧中低收入戶婦女福利服務,增進婦女福祉,台中縣政府開辦中低收入戶婦女生育補助,社會處指出,該項補助對象限設籍並實際居住台中縣滿六個月以上之低收入戶產婦,符合申請資格者須於產後三個月內提出申請,每次補助五千元,雙胞胎以上者補助比例增給。


  社會處呼籲符合申辦資格婦女,在規定期限內檢附申請調查表、最近三個月內出生之新生兒出生證明、最近三個月內之全戶之全部戶籍謄本、所得及不動產證明、郵局存簿封面影本以及其他相關證明文件,向轄區公所提出申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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