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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會議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3.19
    台中縣政府昨(十九)日召開國家賠償事件處理小組會議,審理三件民眾申請國賠案,結果洪姓少年在九二一地震園區旁駁崁摔傷及王姓男子在新社鄉豐埔產業道路騎車倒二案縣府拒絕賠償,第三案清水曾姓婦人騎車摔倒案則採保留。
    洪姓少年去年八月在九二一地震園區週邊的一家餐廳旁跨越駁崁不慎跌落,造成雙腳骨折,洪姓少年以駁崁為縣府管理的公共設施,現場未施設護欄或欄杆,也未有路燈照明設備或其他警告標示為由,向縣府請求國家賠償五十四萬四千七百六十九元。
    該駁崁是九二一地震園區一部份,是教育部委託縣府代辦施作,係為防止土石滾落的擋土牆,其另一邊則為私人經營的餐廳,該餐廳在其私人土地上、緊鄰該擋土牆邊施作園藝造景,致使駁崁高度由原來的九十公分變成四十公分,但駁崁另一邊公有地部份仍維持九十公分高。
    本案經委員討論後認為,私人在私有土地施做任何工程,縣府無權干涉,但應負營業場所安全的責任,另該園區照明設施只提供停車場照明用,不可能考慮到私人庭園照明使用,洪姓男子是由餐廳跨越擋土牆,不慎跌落到路面,與本府施作的擋土牆無關,所以拒絕賠償。
    第二案則是王姓男子夜間騎車行經新社鄉豐埔產業道路時,因路面坑洞跌倒,導致車損壞,向縣府請求賠償二萬二千元,經委員們討論後認為,該坑洞位在雙黃線上,且坑洞以對向車道佔較大的面積,而雙黃線意指雙向禁止超車,若王姓男子遵守交通規則,並不會造成損傷,因此拒絕賠償。
    第三案為清水曾姓婦人騎車行經海濱路,因路面坑洞跌倒受傷,請求國賠三十萬五千二百八十元案,該路面坑洞係因自來水公司管線開挖施作不當造成,自來水公司曾參與協調,表示願意賠償,由於尚在協商中,故本案保留。


     撰稿人:蔡苑妮     電話:2526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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