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勞工處接到多起雇主任意罰扣工資申訴案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十二日電)台中縣政府勞工
處近日接到多起申訴案件,尤以雇主巧立名目罰扣工資
情形最多,呼籲各事業單位,為保障勞工權益,促進勞
資關係和諧,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勞工申訴案件,例如豐原地區某知名披薩連鎖店訂
定試用期七日,未做滿七日不發薪;大肚區某公司要求
員工簽署七日離職預告期,未達日數須付懲罰性違約金
;東勢區某公司以曠職一日扣三日,而扣發薪資。
 
    勞工處表示,有關「試用期間」之規定業經已刪除
(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八十六年九月三日台勞資二字
第035588號函),因此勞資雙方依工作特性,在不違背
契約誠信原則下,得自由約定合理之試用期。


  勞工處說,惟於試用期內或屆期時,雇主欲終止勞
動契約,仍應依勞動基準法等相關規定辦理。事業單位
試用期間之勞工,其應給假日及假日工資仍應依法辦理
,其他勞動條件亦應依有關勞工法令辦理。
 
    勞工處強調,罰扣工資部分前經內政部及行政院勞
工委員會解釋,勞工於工作中故意或過失損壞產品或其
他物品,其觸犯刑章部分,雇主可訴請司法機關辦理。


  關於民事賠償部分,可由雇主與勞工協商決定賠償
金額及清償方式,如未能達成協議,其賠償非雇主單方
面所能認定者應循司法途徑解決,不得逕自扣發工資。
970312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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