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2.26
  兩性工作平等法名稱修正為「性別工作平等法」,總統於97年1月16日華總義一字第09700003951號令公布,並自97年1月18日生效。其中尤以第15條陪產假由原先之二日修訂為三日,係勞工朋友最為關切之議題;並增訂第6條之1:「主管機關應就本法所訂之性別、性傾向歧視之禁止、性騷擾之防治及促進工作平等措施納入勞動檢查項目。」;第16條育嬰留職停薪已將原規定之受僱人數刪除,第20條家庭照顧假,事業單位受僱人數由30人降為5人。另外性別傾向亦是本次修訂之重點,請各事業單位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


    台中縣政府勞工處指出,本縣仍有許多事業單位,對於法令不了解,未依規定辦理,或於勞動契約中另訂遊戲規則,規避責任。其中第13條:「雇主應防治性騷擾行為之發生。其僱用受僱者30人以上者,應訂定性騷擾防治措施、申訴及懲戒辦法,並在工作場所公開揭示。」亦是許多事業單位所疏忽。違反本法將處以一萬元以上五十萬元以下罰鍰,請各事業單位務必注意,若有法令疑議,歡迎來電勞工處洽詢,台中縣政府勞工處電話:04-25266914,04-25233484。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c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