受僱載運竊取漂流木,以違反森林法論處」


查黃姓民眾於95319日晚間受陳姓名眾僱用,駕駛附有吊臂之413-QH號自用大貨車於國有林班地大安溪事業區第117林班竊取牛樟、樟木等貴重漂流木2支,材積計6.05立方公尺,市價達58,624元;案經終審判決「處有期徒刑陸月,併科罰金新臺幣壹拾萬元;減為有期徒刑叁月,併科罰金新臺幣伍萬元。有期徒刑如易科罰金,以銀元叁百元即新台幣玖百元折算壹日。罰金如易服勞役,以新台幣壹仟元折算壹日。」


本案第一審時認被告所為係犯刑法第337條侵占漂流物罪,經上訴並參照最高法院九十二年度第十七次刑事庭會議決議「森林係指林地及其群生竹、木之總稱。而所謂森林主產物,依國有林林產物處,分規則第三條第一款之規定,係指生立、枯損、倒伏之竹木及餘留根株、殘材而言。是森林主產物並不以附著於其生長之土地,仍為森林構成部分者為限,尚包括已與其所生長之土地分離,而留在林地之倒伏竹、木、餘留殘材等,致其與所生長土地分離之原因,究係出於自然力或人為所造成,均非所問,縱令係他人盜伐而仍在森林內既未遭搬離現場,自仍在管理機關之管領力支配下,如予竊取,仍為竊取森林主產物」;而予依違反森林法處斷。


東勢林區管理處籲請大眾切勿貪圖己利任意擅自撿拾或受僱載運漂流木,以免身繫牢獄;於此更深切希望大眾若有發現違法情事時,請撥打林務局免費保林防火專線:0800-000930(您您您救山林)或撥打『110』警務機關通報,以祈國家重要資產不要落入宵小手中。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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