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社會局呼籲歲末募款要符合勸募條例規定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五日電)又到歲末送暖
季節,台中縣政府社會局今天表示,公益勸募條例已公
布施行,明白規範勸募團體欲發起勸募活動,需向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否則會遭糾正、警告,罰款處分。


  社會局說,立意良善的募款活動確實能發揮助人的
功效,但為防不肖人士假冒募款名義,騙取社會大眾的
愛心,中央於去年五月公告施行公益勸募條例,以便有
效妥善運用社會資源,保障捐款人權益。


  社會局指出,公益勸募條例明白規定只有公立學校
、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以及財團法人可以發起勸
募活動,但需事先申請許可,各級政府機關(構)得基
於公益目的接受所屬人員或外界主動捐贈,不得發起勸
募,但遇重大災害或國際救援時,不在此限。


  社會局表示,依據公益勸募條例並非所有人都可以
發起募款活動,勸募團體要發起勸募活動也應備具申請
書及相關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直轄市、縣(市)
主管機關申請許可,勸募活動如跨越直轄市或縣(市)
者,也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可。


  社會局說,公益勸募條例對勸募發起對象等相關事
宜已規範的相當清楚,但仍有部分人士不清楚,經常會
熱心幫案家發起勸募活動,甚至在媒體公開勸募帳戶,
殊不知這些行為已違反勸募條例的規定,縣市政府主管
機關可以予以制止糾正、警告,如果仍不遵守規定,則
可處三千元以上至二十萬元不等罰鍰,希望各界遵守規
定,以免愛心變調。961225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c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