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民匿名分享產品心得 誇張言詞仍觸法


    許多民眾喜歡在自己的部落格分享產品使用心得,卻不知產品名稱及相關購買方式等PO網路上就算是一種宣傳,內容如果有誇張的言詞,仍會違反化妝品衛生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不得在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廣告。


 


   近日臺中市政府衛生局就接獲一名民眾檢舉表示:在部落格發現有民眾分享精華液使用心得,內容寫上「產品能迅速舒緩肌肉緊繃酸痛、頭暈缺氧、幫助靜脈曲張」等誇張字眼,承辦人員立即上網展開調查。


 


   不料,這名PO者因聽信業者說:在網路上留假身分及電話等不會被查出來,於是隨便留了一組電話號碼及身分,卻沒想到這組電話號碼竟是一名從未碰過電腦的阿嬤,於是承辦人員再次上部落格調查,經過數日終於查出PO 真實身分。


 


   75年次的陳女一到案,驚恐的問承辦人員:我沒留真實身分,怎麼還會查到我!難以相信自己在網路上,替業者誇張宣稱產品功效,竟然被查出身分外,還依違反化妝品衛生條例第24條第1項規定,化妝品不得在傳播工具登載虛偽誇大廣告,處新台幣5萬元以下罰鍰,遭開罰1萬元。


 


    臺中市政府衛生局表示:業者在刊登化妝品廣告前,都應到所屬主管機關申請審核,民眾在部落格PO文宣稱產品功效,仍視同廣告,也應報備申請審核,才能避免違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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