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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將提本市市議會審查


臺中市火災預防自治條例(草案)就室內使用明火進行移動式表演或類似活動行為及特定場所現場人數限制進行立法規範;本案於100315日提市政會議,因權責問題保留,隨即於100316日開會討論,決議特定場所人數限制由消防局本於權責及防護救災專業考量,就特定場所進行規範管制。


 


    室內使用火焰、火花等進行移動式表演活,增添火災發生之可能性,以禁止為原則;但不含烹飪或照明等固定使用之火焰。


 


     另為避免發生緊急狀況時,因恐慌造成推擠致人員傷亡,特定場所之現場人數予以限制,以保障生命財產安全。特定場所律定為歌廳、舞廳()、夜總會、俱樂部、視聽歌唱場所(KTV、卡拉OK 等)、酒家、酒吧、酒店(廊)、三溫暖、理容院等場所,初步統計本市約有七百處營業場所將受到規範。參考各類場所消防法規有關避難器具設置參考數值、特定場所消費特性及相關災例之逃生避難情形等,原則以總樓地板面積除三平方公尺所得之數為現場人數限制量,另得視場所營業項目、樓層位置、消防安全設備設置情形、有無開口樓層等調整之。


 


    本自治條例(草案)經本市市議會議決後,特定場所應於開業前向本府消防局申報現場人數限制量,另施行之前已營業之特定場所應於本自治條例施行後六個月內向本府消防局申報現場人數限制量,並建置告示牌等自主管理機制;未依規申報現場人數限制量或現場人數超出人數限制量時,除處以罰鍰外,並得禁止其超額使用,必要時,並得依行政執行法第三十二條及第三十六條規定直接強制疏散及禁止進入。


 


    此外,管理權人規避、妨礙或拒絕主管機關執行檢查者,處新臺幣一萬元以上五萬元以下罰鍰。


 


    本自治條例(草案),將提本市市議會議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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