貨物運往國外修理、裝配,應確實申報之損毀缺失情形


 


    台中關稅局指出,依據關稅法施行細則第20條第5項及出口貨物報關驗放辦法第14條規定,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於出口報關時,應在出口報單上詳列品名、牌名、數量及規格等,並聲明係運往國外修理、裝配。同時應將修理或裝配之損毀缺失情形於該報單上載明,以作為復運進口時查核之依據。


    該局表示,有關運往國外修理、裝配之貨物,邇來發現部分廠商於出口報單僅申報「外貨退回修理會再進口、洋貨復出口退回國外修理等」與上開驗放辦法不符,且易導致復運進口時難以判定究係修理後復運進口之貨物或新品進口,徒增海關與廠商雙方對關稅課徵之爭議。


    為避免類此情事發生,該局特別籲請貨物輸出人或報關業者務必依上揭規定詳實申報,以免發生延誤通關損及權益情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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