警方在死者頭七偵破肇事逃逸案
【記者簡安/中縣報導】98.03.13-12-]
 發生於3月5日下午,在大甲鎮北堤東路國道三號路橋下西往東方向的肇
事致死逃逸案,肇事人雖然逃逸多日,且無目擊證人,但是警方卻在死者
頭七時偵破,將肇事逃逸的邱姓嫌犯逮捕到案。
 這起撞死人肇事逃逸案,車禍發生後,警方獲報立即由分隊長龔見林、
小隊長傅敏郎、警員蔡榮輝、蔡再生到肇事現場蒐證,現場尋獲肇事車輛
掉落於現場的白色自小客車左角燈、左前大燈碎片、白色保險桿等遺落物
,經大甲警分局大甲交通分隊比對發現疑似為裕隆白色sentra331型。
 由於案發時因車號不詳,亦無目擊證人,大甲警分局交通分隊經分局長
指示,針對轄內修車廠、資源回收廠、汽車材料行加強查訪,以及對該肇
事車輛可能途經之路口調閱路口監視設備,包括警察局e視訊、民間裝設
之監視器全面調閱20多處、動員全分局可用的警力逐一比對影像資料,核
對可疑之車輛,希望能破獲該案,還被害人及家屬公道及用路人的通行安
全。
 偵辦期間,該分局偵查隊指派專責人員配合交通分隊投入偵查,於死者
頭七時,偵辦員警員蔡榮輝在冥冥之中,好像有人指引往三義、后里、外
埔等地查訪,終於有了初步線索,該分局專案人員於外埔鄉三崁村二崁路
的一處廢棄車輛回收廠,發現該部肇事白色裕隆自小客車,經比對保險桿
等證物確認無訛,即展開追緝肇事人邱X福(住苗栗縣三義鄉)到案,經偵
訊後坦承不諱,惟其仍辯稱不知撞到人。
 犯案的邱嫌有酒醉駕駛的前科,依據刑法185之4條之規定「駕駛動力交
通工具肇事,致人死傷而逃逸者,處6月以上5年以下有期徒刑」,警方昨
日提醒民眾,酒後駕車刑法最高罰1萬元,對取締酒後駕車違法、違規絕
對嚴正執法,民眾勿存僥倖之心。
 警方強調,民眾應切記「喝酒不開車、開車不喝酒」,並記取他人酒後
開車肇事前車之鑑,以免害人又害己。#


【照片圖文】:大甲警方根據車輛碎片找到肇事車輛。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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