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網路宣傳勸募活動 僅須向所在地主管機關申請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8日電)歲末寒冬又是送暖
時節,台中縣政府提醒募款團體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辦
理,如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傳勸
募活動,僅須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社會處指出,依公益勸募條例規定,勸募團體僅限
公立學校、行政法人、公益性社團法人及財團法人,這
些勸募團體要辦理勸募活動,必須在活動前21天備妥勸
募計畫書等證明文件,向勸募活動所在地之主管機關提
出申請核准許可。
如果勸募活動跨越縣市,應向中央主管機關申請許
可,勸募活動未經許可經制止仍不遵從,處4萬元以上
20萬元以下罰鍰,並公告其姓名或名稱等,經再制止仍
不遵從,得按次連續處罰。
社會處表示,現今科學資訊傳播發展突發猛進,勸
募活動如僅以媒體、網路、網頁宣傳或文宣寄送方式宣
傳者,僅須向所在地之主管機關申請核准許可。
另外,募集發票、募集二手光碟片、廢電池等行為
,因勸募的東西係無法按時價折算現值,不屬公益勸募
條例規範之財物範圍,不受公益勸募條例管理範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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