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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縣政府配合台南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說明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九日電)台南地檢署偵
辦貪瀆案件取締地下油行,四月十五日於烏日鄉五光路
當場發現不明油品約十二萬公升囤積(檢方之偵辦情資
為漁船用柴油),現場並未有販賣或加油情事,尤於當
場並無所有權人在場,由檢方傳地主到場。並為化驗本
批油品,由縣府請中油公司至現場取油品化驗,檢方擬
責付本府違反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但因無違該法具體
證據,因此檢方責付地主保管。


  四月二十四日中油油品化驗報告出爐化驗報告出爐
後,其中約十二萬公升油品屬石油製品認定標準柴油類
第一項認定標準,建設處表示,縣府即與檢方電話密切
聯繫,如何查扣油品。
 
  惟檢方請縣府依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縣府告知檢
方,由於本案尚未有違反石油管理法之具體證據(尚無
相關筆錄證據),縣府無法依石油管理法辦理扣押油品
(行政扣押)。


  另全案處理過程中,縣府積極與經濟部能源局電話
請示本案之處理方式,並密切與檢方進行溝通,經與能
源局密切討論後,能源局察覺縣府與檢方溝通產生誤解

 
  建設處指出,檢方偵辦本案屬刑事案件,需扣押證
據時可請縣府協助辦理刑事扣押,而若依違反石油管理
法時之扣押屬行政扣押,由於本案目前尚無違反石油管
理法具體證據,無法依石油管理法進行行政扣押,惟若
檢方以刑事案件請縣府協助辦理刑事扣押,縣府可配合
檢方先辦理刑事扣押,俟後再依檢方提供之證據,檢視
是否違反石油管理法處置。


  經與經濟部能源局請示發現與檢方產生溝通誤解後
,將請示結果告知檢方,惟檢方對縣府未何無法依石油
管理法扣押油品之產生法律見解之疑慮,乃請檢方向中
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聯繫,檢方於五月十四日依刑
事訴訟法規定轉責付縣府保管,本府乃於五月二十八日
進行查扣動作。


  建設處表示,發現之油品於當時由檢方責付地主保
管,現油品不見,理應由檢方向地主追究未善盡保管責
任,非向縣府追究責任。且由於當時所有權人未在現場
,檢方理應儘速傳喚所有權人到案說明,並向所有權人
告知相關之刑事責任。


  且從縣府配合檢方之偵辦案件起,縣府都與能源局
及檢方,就本案該如何辦理保持密切聯繫,且於臺中縣
偵辦之案情與其他縣市之案情,相關之事證物證未盡相
同,並非其他縣市都同意保管扣押地下用油。


  對於配合檢方偵辦案件,係由檢方領導,縣府係屬
配合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對於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
裁處,負有舉證責任,倘行政機關無法舉證證明,即不
可逕認定有違法情事,對於本案因無具體之證據證明有
違反石油管理法之事實,因此縣府當時並為以違反該法
予以扣押油品,並非縣府未積極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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