中縣政府配合台南地檢署偵辦貪瀆案件說明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九日電)台南地檢署偵
辦貪瀆案件取締地下油行,四月十五日於烏日鄉五光路
當場發現不明油品約十二萬公升囤積(檢方之偵辦情資
為漁船用柴油),現場並未有販賣或加油情事,尤於當
場並無所有權人在場,由檢方傳地主到場。並為化驗本
批油品,由縣府請中油公司至現場取油品化驗,檢方擬
責付本府違反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但因無違該法具體
證據,因此檢方責付地主保管。
四月二十四日中油油品化驗報告出爐化驗報告出爐
後,其中約十二萬公升油品屬石油製品認定標準柴油類
第一項認定標準,建設處表示,縣府即與檢方電話密切
聯繫,如何查扣油品。
惟檢方請縣府依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縣府告知檢
方,由於本案尚未有違反石油管理法之具體證據(尚無
相關筆錄證據),縣府無法依石油管理法辦理扣押油品
(行政扣押)。
另全案處理過程中,縣府積極與經濟部能源局電話
請示本案之處理方式,並密切與檢方進行溝通,經與能
源局密切討論後,能源局察覺縣府與檢方溝通產生誤解
。
建設處指出,檢方偵辦本案屬刑事案件,需扣押證
據時可請縣府協助辦理刑事扣押,而若依違反石油管理
法時之扣押屬行政扣押,由於本案目前尚無違反石油管
理法具體證據,無法依石油管理法進行行政扣押,惟若
檢方以刑事案件請縣府協助辦理刑事扣押,縣府可配合
檢方先辦理刑事扣押,俟後再依檢方提供之證據,檢視
是否違反石油管理法處置。
經與經濟部能源局請示發現與檢方產生溝通誤解後
,將請示結果告知檢方,惟檢方對縣府未何無法依石油
管理法扣押油品之產生法律見解之疑慮,乃請檢方向中
央主管機關經濟部能源局聯繫,檢方於五月十四日依刑
事訴訟法規定轉責付縣府保管,本府乃於五月二十八日
進行查扣動作。
建設處表示,發現之油品於當時由檢方責付地主保
管,現油品不見,理應由檢方向地主追究未善盡保管責
任,非向縣府追究責任。且由於當時所有權人未在現場
,檢方理應儘速傳喚所有權人到案說明,並向所有權人
告知相關之刑事責任。
且從縣府配合檢方之偵辦案件起,縣府都與能源局
及檢方,就本案該如何辦理保持密切聯繫,且於臺中縣
偵辦之案情與其他縣市之案情,相關之事證物證未盡相
同,並非其他縣市都同意保管扣押地下用油。
對於配合檢方偵辦案件,係由檢方領導,縣府係屬
配合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對於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
裁處,負有舉證責任,倘行政機關無法舉證證明,即不
可逕認定有違法情事,對於本案因無具體之證據證明有
違反石油管理法之事實,因此縣府當時並為以違反該法
予以扣押油品,並非縣府未積極配合辦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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