close

油品遭抽空 中縣府:並非縣府未積極配合辦理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二十九日電)針對烏日鄉五
光路地下油行十二萬公升油品遭抽空一案,負責偵辦的
台南地檢署將追究責任問題;台中縣政府今天強調,因
無具體之證據證明有違反石油管理法之事實,並非縣府
未積極配合辦理。


  縣府表示,檢方偵辦情資為漁船用柴油,但現場並
未有販賣或加油情事,當場並無所有權人在場,檢方擬
責付縣府違反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但因無違該法具體
證據,因此檢方責付地主保管。


  四月二十四日中油油品化驗報告出爐,這十二萬公
升油品屬石油製品認定標準柴油類第一項認定標準,建
設處即與檢方、經濟部能源局電話密切聯繫,如何查扣
油品。
 
  惟檢方請縣府依石油管理法查扣油品,縣府告知檢
方,由於本案尚未有違反石油管理法之具體證據(尚無
相關筆錄證據),縣府無法依石油管理法辦理扣押油品
(行政扣押)。


  建設處指出,檢方偵辦本案屬刑事案件,需扣押證
據時可請縣府協助辦理刑事扣押,而若依違反石油管理
法時之扣押屬行政扣押,由於本案目前尚無違反石油管
理法具體證據,無法依石油管理法進行行政扣押。


  建設處表示,發現之油品於當時由檢方責付地主保
管,現油品不見,理應由檢方向地主追究未善盡保管責
任,非向縣府追究責任。且由於當時所有權人未在現場
,檢方理應儘速傳喚所有權人到案說明,並向所有權人
告知相關之刑事責任。


  建設處指出,從配合檢方偵辦案件起,都與能源局
及檢方,就本案該如何辦理保持密切聯繫,且於臺中縣
偵辦之案情與其他縣市之案情,相關之事證物證未盡相
同,並非其他縣市都同意保管扣押地下用油。


  建設處強調,縣府係屬配合之行政單位,行政單位
對於違反石油管理法之行政裁處,負有舉證責任,倘行
政機關無法舉證證明,即不可逕認定有違法情事,對於
本案因無具體之證據證明有違反石油管理法之事實,因
此縣府當時並未以違反該法予以扣押油品,並非縣府未
積極配合辦理。 970529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c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