王洲明,2008.04.21,〈從張碩文談犯罪黑數,《自由時報》,A15版自由廣場。   (982)


 


從張碩文談犯罪黑數 王洲明      2008421 星期一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貴報 四月十九日 A4版「追訴張碩文當選無效已逾時限」,文中提到雲林檢方與法界針對賄選案件的兩個觀點:一、「張碩文與落選頭劉建國票差一萬七千多票,檢方掌握賄選票數僅二、三千,對結果無決定性影響,故檢方只查賄選,放棄當選無效之訴」;二、「我國並無類似韓國的查賄法庭,讓選舉官司速戰速決,故提當選無效並無實益」。


本人僅就賄選的實務案例與選罷法的規定,對上開兩點,逐一提出看法:


一、賄選案應考量「犯罪黑數」:所謂「犯罪黑數」,指已經之犯罪,但由於各種原因未被計算到犯罪統計中,或未被司法機關追究刑事責任的犯罪數;也可以說,因未自首或未被查獲的犯罪案件。候選人的「買票黑數」有多大,除非候選人本身,外人很難定出確切的數字,故「犯罪黑數」在九十五年的三合一選舉,已有部分檢院同步參採。例如:屏東縣第六選區董啟智雖只被抓到賄選三百多票(贏落選頭徐啟智一千多票),以「犯罪黑數」理由被判當選無效定讞。台南縣第十選區蔡明甫雖僅買卅餘票(贏落選頭周獻珍一八九票),也是以「犯罪黑數」判當選無效遭到解職。台東縣第二選區曾宏賢被判當選無效的理由為:「查獲買票數雖比兩人差距票數小,但賄選本就難查,被查獲者只占實際比例小,有犯罪黑數存在」。台南縣第四選區方一峰雖只送八個鍋具給選民(贏落選頭蔡蘇秋金一九一票),雖一審判決當選有效,但二審改判當選無效的理由為:「即使只被查獲八個選民,但考量犯罪黑數等因素,已影響選舉公平性與結果」。


二、我國設有「選舉法庭」並有「速審速結」的規定:我國雖無類似韓國的「查賄法庭」,但在投票日的前半年左右,法務部即在各地檢署成立查察賄選「執行小組」、各高分檢成立查察賄選「督導小組」。公職人員選罷法第一二七條並明定:「選舉訴訟,設選舉法庭,採合議制,並應先於其他訴訟審判之,以二審終結,不得提再審。各審受理應六個月內審結。」故我國設有選舉法庭,雖非速「戰」速「決」,但卻有速「審」速「結」之意,每案偵審程序最遲約在一年半內定讞。三合一因查賄而判決當選無效的案例,已造成十四個鄉鎮市長下台(辦理補選)、卅五名縣市議員解職(由落選頭遞補)。


如果雲林檢調在當時,能積極於法定期限內先提「當選無效」之訴,日後以「犯罪黑數」觀點論辯,結局也許會逆轉也說不定;而我國的當選無效之訴,在三合一選後也已展現速效威力。以上提供個人淺見,供各界酌參。 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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