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七期豪宅區大違章!


 賣豪宅接待中心無照營業 


     還佔用人行道阻礙行人通行


台中市新市政中心旁出現大違建,而市府卻坐視不管?台中市議員黃錫嘉、江勝雄兩人9日與市府都發局、建設局等機關官員到七期重劃區市政北七路、惠中三街上的一幢建商預售屋現場會勘,發現該豪宅預售中心未取得臨時建築許可、預售屋周邊還疑似佔用人行道,更離譜的是還用拒馬阻隔人行道通行路權,行徑極為囂張,兩議員要求主管機關都發局要展現公權力對該建商開罰,該建物沒有取得臨時建物許可,就是違建物要依法拆除,以懲效尤。


 


都發局建照管理科長陳姿云、都市修復科長黃永樑兩人表示,經調查,該臨時建物迄今未取得許可,確定是違建,會要求業者限期改善、補照;未來如果通過核照,也會依法對業者開罰,處以法定工程造價千分之100的罰款。


 


市議員江勝雄、黃錫嘉指出,七期豪宅區房價高漲,許多建商都在七期重劃區內興建豪宅大樓,但議員接獲檢舉,位於市政北七路、惠中三街口的「台中帝寶」豪宅建案的預售中心是大違建,不但迄今都沒有取得都發局核發的臨時建築物興建及許可執照,預售中心的基地面積甚至佔據人行道,妨害行人通行,令過往行人相當不滿。


 


黃錫嘉、江勝雄兩人9日上午連袂前往現場,並邀來都發局建照管理科等單位官員實地勘查,兩位議員表示,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和「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的規定,建商搭建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都要向都發局申請核准臨時許可執照,建物簷高也不得超過1 2公尺 ,同時還要通過消防局消防設備圖說、防火避難計畫書等等的審查核准,但經現場都發局、建設局官員查核,都查不到建商有任何核准的文件,業者一時間也無法拿出。


 


警六分局員警獲報到場,看到業者將人行拒馬放在人行道上阻擋行人通行權,立即拍照存證,並對業者開出一張1200元的罰單,業者則立即將拒馬收回,不敢再拿出來擺。


 


兩議員批評,這麼大的一幢違建物就蓋在距離新市政中心200公尺 左右的地方,市政府竟然都不知道,會不會太離譜了?還是只要在七期重劃區內蓋得漂漂亮亮、富麗堂皇的建築,市府都不會去管是不是違建,還是這家建商有什麼特殊的政商關係?否則怎麼會這麼大膽,在沒有取得臨時建照許可前,就蓋好預售中心並營業賣豪宅,完全不把市府和公權力放在眼裡?


 


江勝雄、黃錫嘉兩議員對於建商預售中心的違建事實,要求都發局、建設局等官員要依法查明,確認其違章行徑後開單告發,如業者沒有在期限內完成改善,特別是其侵佔人行道部份和擺放拒馬阻礙行人通行部份,更要儘速責令建商復原,否則就要依法拆除;議員也要求轄區警察要每日巡查,還給行人安全暢通的通行空間。


 


 


 


 


 


附件:







法規名稱:



臺中市臨時性建築物管理辦法



主管機關: 臺中市政府都市發展局


法規內文:(部份)


第一條       本辦法依臺中市建築管理自治條例第五十五條第四項規定訂定之。


 


第三條 本辦法所稱臨時性建築物,指下列符合建築法第四條規定且訂有使用期限供臨時性使用之構造物或雜項工作物:第三類:供房屋銷售展示中心或樣品屋使用者。


 


第四條  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僅得搭建於未取得建築許可前之空地上。但領有建造執照尚未申報開工且未逾申報


     開工期限者,不在此限。
      
二、每幢建築物樓地板面積不得大於一千五百平方公尺。
      
三、簷高不得超過十二公尺。
      
四、採非防火構造者,應由基地境界線退縮三公尺以上,一基地
          
內二幢建築物間應留設淨寬六公尺以上之防火間隔。







第五條  第三條第二項廣告物之設置,應符合下列規定:
      
一、廣告物應設置於空地上,且不得突出建築線。
      
二、廣告物材質應為堅固不易破碎之材料,其支撐架須以鋼鐵管為之,不得設立竹鷹架支撐。
      
三、於鷹架護網上設置帆布廣告應考量都市景觀,並不得使用反光材料。
      
四、採外架照明方式者,燈具不得突出建築線二公尺,下端距離地面淨距離不得小於四點六公尺。
      
五、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之廣告物應註明建造執照號碼。
第六條  申請搭建臨時性建築物者,應由起造人於施工前填具申請書並
       
檢附下列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搭建許可,經許可後始得搭建:
       
一、目的事業主管機關核准證明文件。
       
二、土地使用權利證明文件。
       
三、基地現況圖、位置圖、配置圖及基地現況照片。
       
四、設施平面圖、立面圖、剖面圖及細部構造材料圖。
       
五、不適用建築法全部規定或部分規定之條款及其理由說明書。
       
六、臺中市政府消防局審查核准之消防設備圖說。
       
七、自行拆除切結書。
       
八、其他必要之設備圖說。
第七條  申請搭建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除檢附前條書圖文件外,並應檢附下列書圖文件:
       
一、興建計畫。
       
二、經建築師簽證之下列書圖文件:
       
(一)容留人數計算說明書:以搭建樓地板面積每人二平方公尺核算。
       
(二)防火避難計畫書。
       
(三)有圍牆者,其圖說。
第八條  臨時性建築物施工完竣後,起造人應填具申請書並檢附下列書
       
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證,並負管理維護之責:
       
一、搭建許可證明。
       
二、建築師勘驗與申請圖說相符之證明。
       
三、結構安全證明書。
       
四、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其所銷售建築物之建造執照影本及於基地出入口明顯處所設置標示牌之照片及使用期限內投保符合臺中市公共營業場所強制投保公共意外責任險自治條例規定最低投保金額之公共意外責任險證明文件。
       
五、各向竣工立面照片。
第九條  第三類臨時性建築物每幢樓地板面積未達一百五十平方公尺者,得於竣工後填具申請書並檢附第六條第二款至第四款、第七款、第七條及前條第二款至第五款規定書圖文件向都發局申請核發臨時使用許可證。
         
第十條  臨時性建築物之騎樓、無遮簷人行道、前院、後院、開放空間之設置,應依臺中市騎樓及無遮簷人行道設置標準及都市計畫之規定辦理。


第十三條  臨時性建築物違反核准內容及使用目的者,都發局得保留廢止許可之附款。


法條網址:http://210.69.115.31/GLRSout/PrintNewsContent.aspx?id=3440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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