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建教生(技術生)專案檢查,有6家違法


  為保障建教生(技術生)勞動權益,臺中市政府勞工局今年度實施專案勞動檢
查,截至7月底,發現有4家事業單位建教合作技術生教育訓練契約書未送市府
備查,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5條第1項規定;有2家事業單位因招收建教生(技術
生)超過勞工人數四分之一,違反勞動基準法第68條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罰在
案。
  其中,又有4家因3月29日、4月4日及4月5日因為國定假日應放假而未給予
建教生休假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7條規定,有1家因使建教生二週工作時間超過
84小時而違反勞動基準法第30條第1項規定,勞工局均依法裁處,並將持續督促
其改善。
 
  勞工局表示,技術生係以「學習技能」為目的,與事業單位間非屬勞雇關係,故
技術生領取之報酬係屬生活津貼而非工資,應另於書面訓練契約中訂明,惟建教
生之權益亦準用勞基法規定。
 
  勞工局提醒雇主,依照勞動基準法第30條規定:勞工每日正常工作時間不得超過
8小時,每2週工作總時數不得超過84小時。同法第30條第4項規定:雇主應置
備勞工簽到簿或出勤卡,逐日記載勞工出勤情形。且第36條規定:勞工每7日中
至少應有1日之休息,作為例假。第68條規定:技術生人數,不得超過勞工人數
四分之一。勞工人數不滿4人者,以4人計。
 
  勞工局呼籲事業單位辦理建教合作業務時,應依勞動基準法相關規定
辦理建教生(技術生)之訓練時間及休息給假規定,學校亦應加強督促監督事業
單位與技術生所訂之訓練契約之落實執行,以保障建教生(技術生)之權益。若
有關於建教生(技術生)勞動的條件相關問題時,可逕電給勞工局04-22289111分
機35200詢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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