勞工局:勞工於除夕至大年初三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 


 


  農曆春節是我國傳統且重要的節日,依勞基法第37條及其施行細則第23條規定,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本年為225日)係勞基法規定應放假之日(即俗稱之國定假日),工資應由雇主照給,勞工如於前開休假日出勤,工資應依法加倍發給,又該等國定假日如適逢勞雇雙方約定為同法第36條所定每7日中應有1日休息之例假,應於翌日補假1日,至其翌日如亦屬前開休假日,可遞延於休假日之次日或由勞資雙方協商另行擇日補休之。


 


 


 


  部分事業單位或因行業特性,需員工於休假日出勤,如勞工同意配合於農曆除夕至大年初三這幾個國定假日出勤,工資應加倍發給,亦即除原本約定照給之工資外,需再加發一日工資,如果勞工同意於休假日出勤後,依其自由意願換取補休,亦屬可行。


 


  勞工局同時強調,適逢寒假到來,投入寒假工讀生人數增加,按日或按時計薪的勞工,也有上開規定的適用,另基本工資自10011日起調整為月薪17,880元,時薪為每小時98元,勞工局賴局長呼籲雇主應遵守勞工法令規定,以免違法及損害勞工權益。中市勞工朋友如有勞動法令之疑義,歡迎電洽,勞工局,電話(042228911135200

arrow
arrow
    全站熱搜

    chc988 發表在 痞客邦 留言(0) 人氣()