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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第4次會議

     依平均地權條例規定,公告土地現值應每年辦理1次,臺中縣地價及標準地價評議委員會於12月7日召開99年第4次會議,就臺中縣100年公告土地現值及100年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數進行評議。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0條第4項規定,公告土地現值不得低於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一定比例,前經內政部函示,應逐年調整公告土地現值佔一般正常交易價格之9成,為執行前開規定及中央政策調高接近市價程度,並確實反映房地產景氣、房地交易價格動態、經濟復甦程度,經評議結果全縣100年公告土地現值調整幅度較99年微幅上漲6.26%,並決定100年土地徵收補償地價加成數維持99年標準為4成。
另經評定臺中縣100年最高區段地價係位於豐原市博愛街、信義街間之中正路兩側,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175,000元;最低區段地價為和平鄉台8線與台8甲線間之道路用地,公告土地現值每平方公尺62元。
依平均地權條例第46條規定,公告土地現值將於100年1月1日公告生效,作為土地移轉及設定典權時,申報土地移轉現值之參考,並作為主管機關審核土地移轉現值及補償徵收土地地價之依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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