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事業單位「無薪休假」應否經由勞資會議同意疑義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04.19
  近來因經濟不景氣引發所謂「無薪休假」之紛擾問題日益增多,如雇主未經勞工同意,片面實施所謂「無薪休假」或是「行政假」,有違反勞動契約或勞動法令情事致生損害勞工權益之虞,勞工亦可依勞動基準法第14條規定,不經預告終止勞動契約,並請求雇主給付資遣費。
  
  勞工處表示,勞委會再次針對事業單位因業務緊縮安排勞工排休做出解釋,    查行政院勞工委員會民國98年4月24日勞動2字第 0980070071號:「二、查『無薪休假』(或行政假)並非法律名詞,更非雇主得以恣為之權利。因景氣因素所造成之停工,屬可歸責於雇主之事由,工資本應依約照付。雇主如片面減少工資,即屬違法,可依法裁罰。事業單位如受景氣影響必須減產或停工,為避免大量解僱勞工,可與勞工協商並經同意後,暫時縮減工作時間及依比例減少工資,以共度難關,惟對支領月薪資者,仍不得低於基本工資,以及逕自排定所謂『無薪休假』。
  
  為求勞資關係和諧,勞雇雙方可透過勞資會議,就應否採行所謂『無薪休假』進行討論,惟前開協議,因涉個別勞工勞動條件之變更,仍應徵得勞工個人之同意。三、查事業單位如欲實施彈性工時、延長工時及女性夜間工作,其無工會者,非經其勞資會議之同意,均不得為之。」
    
     為促進勞資關係和諧,保障勞工權益,加強勞雇關係,臺中縣政府勞工處再次呼籲各事業單位,應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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