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四月十三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04.06
  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四月十三日起廢止,因應此一變革,臺中縣政府營利事業登記收件期限至四月八日止,九日、十日兩天縣府將辦理營利事業登記申請案結案以及進行新系統上線測試事宜,建設處籲請民眾配合辦理。
  
  民眾想要了解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相關訊息及應附表件,可逕上經濟部商業司商工行政服務入口網(網址:http://gcis.nat.gov.tw/index.jsp)點選首頁「行政院核定九十八年四月十三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即可連結瀏覽。
  
  行政院核定自四月十三日起廢止營利事業統一發證制度,建設處表示,未來公司組織依公司法辦理公司登記,獨資、合夥之商業依商業登記法辦理商業登記後,將不需再辦理營利事業登記及取得營利事業登記證,將可大為簡化企業申設流程,提升經商容易度,並強化國家競爭力。
  
  建設處表示,廢止統一發證制度後之商業登記,有數項變革規定,首先是商業登記之所在地是債務清償、訴訟管轄及書狀送達等法律關係之中心地域,不一定是營業行為之發生地,其次是商業名生及所營業務之審查比照公司登記辦理,即僅審查是否同名,不再審查是否使用類似他人已登記之名稱經營同類業務問題,並將收取審查費三百元。
  
  另外申請流程也大幅簡化,業者僅須備妥負責人或合夥人身分證明文件、商業所在地房屋所有權狀或最新一期房屋稅單、房屋使用同意書或租賃契約書、合夥契約書等文件,即可向縣府辦理商業登記,再洽國稅局辦理營業登記,至少可省下一千元的登記證費用。
  
  建設處強調,完成商業登記並不代表營業場所的土地區分及建築物使用均為合法,新制度雖然取消聯合審查,業者仍應確認並了解營業場所是否符合都計、建管、消防、衛生及環保等法令規定,否則即使核准登記,但營業場所卻不符合建管等法令規定時,相關單位仍能依規定裁處,至於未經設立登記而以商業名義經營業務者,縣府將發函輔導限期一個月辦妥登記,屆時未辦妥登記,也將依規定裁處。    撰稿人:董秀員  電話:25266345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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