臺中縣修正模範母親、父親代表評審作業要點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9.12
  為避免「內舉不避親」情況發生,臺中縣政府依評
審委員建議修正臺中縣模範母親、模範父親代表評審作
業要點,規定鄉鎮市級模範代表部分,各鄉鎮市公所現
任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教養身心
障礙子女模範代表部分,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之現
任負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也不得推薦。


  每年母親節、父親節,臺中縣政府都會舉辦模範母
親、模範父親表揚活動,表揚代表則包括鄉鎮市公所推
薦,以及由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推薦教養身心子女
模範代表,每一位獲推薦都有其優良事蹟,惟臺中縣模
範母親、模範父親評選委員發現近年來有部分獲推薦的
代表,有的是鄉鎮市長的配偶或親戚,有的則為社團、
機構負責人本人或親戚,評審委員認為如此易遭人詬病


  因此為避免「內舉不避親」情況再發生,縣府社會
處依評審委員建議修正臺中縣模範母親、模範父親代表
評審作業要點,修正模範代表選拔標準,除強調模範代
表必備修德守法、實踐倫理孝道,且需檢附警察刑事紀
錄,以證明模範代表在近五年內無不良素行紀錄外,對
於模範代表與推薦人之間的關係也有所規範。


  在鄉鎮市級模範代表部分,規定各鄉鎮市公所現任
首長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在教養身心
障礙子女模範代表方面,縣內合法立案近一年內會務運
作正常之身心障礙福利團體、機構,經依此要點選拔符
合條件者,檢附同意推薦之理監事(董事)會議紀錄推
薦參加縣級模範代表之評選,單位現任負責人(代表人
)本人、配偶及三等親內親屬不得推薦,俾利選拔工作
更為公平、公正、公開與客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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