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振美股份有限公司違反殯葬管理條例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5.30
  有關大雅鄉私立大度山花園公墓經檢舉有違法開發興建墳園情形,案經縣政府依殯葬管理條例規定函請大雅鄉公所依法查報,本案經查報振美股份有限公司經營私立大度山花園公墓於大雅鄉上橫山段204、204-1、204-11、204-19等4筆地號土地,擅自經營開發非公墓用地提供民眾造墓,經縣政府分別於97年5月22至26日會同大雅鄉公所及雅潭地政事務所複勘並清點墳墓,其違葬墳墓達549座,故縣政府分別於97年5月28日對該公司以違反殯葬管理條例第7條第1項:「殯葬設施之設置、擴充、增建或改建,應備具下列文件報請直轄市、縣(市)主管機關核准」之規定,依同條例第55條規定限期6個月改善或補辦手續,屆期仍未改善或補辦手續者,處新臺幣三十萬元以上一百萬元以下罰鍰。另於5月30日復依同條例第62條規定處勒令停止經營殯葬服務業,並處新臺幣六萬元罰鍰,如其不遵從而繼續營業者,將連續處罰。
  該公墓於64年即墳墓設置管理條例(72年11月11日)實施前即已開發上橫山段201-10等38筆地號土地為墳墓使用,經該公司向台灣省政府申請設置私立大度山花園公墓,並獲台灣省政府64年2月21日府社三字第13715號函核准設置上橫山段201-10等9筆地號土地,另同地段201-12等29筆地號土地則因其他因素未列入核准案內。殯葬管理條例(91年7月17日)實施後,該公司復於92年提出29筆地號土地辦理擴充補正申請,並經縣政府92年9月10日府民宗字第0920244454函原則同意,惟需依規定辦理土地變更、環境影響評估及考量對中科基地之影響等核辦事項。嗣經該公司向縣政府函詢申請土地變更區域計畫擬定機關審議應備資料時,縣政府因當時為促進中科台中基地臨近地區之土地合理發展與利用,刻與台中市政府辦理新訂中科台中基地附近特定區計畫之規劃作業,為避免影響該公司權益於93年5月6日以府建府字第0930112990號函建請該公司暫緩辦理開發許可申請等事宜。
  故本案振美股份有限公司經管之私立大度山花園公墓之大雅鄉上橫山段201-10等9筆地號土地係屬核准設置之公墓;同地段201-12等29筆地號土地則尚於補正程序中;另同地段204、204-1、204-11、204-19等4筆地號土地則屬非法開發違法造墓。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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