有關性別歧視之禁止
【台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7.04.22
    日前臺中縣政府勞工處接到多起勞工詢問雇主惡意資遣懷孕婦女或約定女性員工於懷孕或生產後,即須自動離職之相關問題。


    依性別工作平等法第11條規定:「雇主對受僱者之退休、資遣、離職及解僱,不得因性別或性傾向而有差別待遇。 工作規則、勞動契約或團體協約,不得規定或事先約定受僱者有結婚、懷孕、分娩或育兒之情事時,應行離職或留職停薪;亦不得以其為解僱之理由。    違反前二項規定者,其規定或約定無效;勞動契約之終止不生效力。」


    為保障性別工作權之平等,貫徹憲法消除性別歧視、促進性別地位實質平等,臺中縣政府勞工處再次呼籲各事業單位,請確實依規定辦理以免觸法受罰。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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