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中央民代保障法 王洲明  20071020 星期六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十九日「選舉訴訟學問大」 一文所言甚是,然筆者尚有二點補充,盼政黨與此次參選者參酌。

「選區越小、票數越接近、選舉訴訟翻盤機會就越大」,余文之上開論點,在二○○五年三合一諸多「當選無效」之訴的案例中驗證「甚具威力」,已造成十七個鄉鎮市與縣市長補選,更讓廿五位縣市議員解職(由落選頭遞補);但《公職選罷法》第六十八之二不修改的話,立法委員選舉過後的訴訟,即使司法判決當選人「當選無效」,由於該條第二款規定只有「地方民意代表」可以遞補,意即「中央民意代表」的立委缺額可能要辦理補選。再看看最近這十七個鄉鎮市與縣市長補選的案例,只要提前請辭再度參選、或解職者推出家屬參加補選,以「司法不公」做訴求,該地的選民很諷刺的會以選票給予平反,故藉由選舉訴訟換來的補選結果,是涉案者本身(或替身)當選,司法有正義卻耗費社會成本,救濟程序成枉然!這是其一。


在二○○五年舉辦三合一的此時(離選前半年多),雖然情資不多,但檢調查賄頗有績效,有多件於投開票日前就讓參選人或棄選、或起訴、或羈押、或判刑定讞;反觀今年,雖然警政署與政風人員加入查賄陣容,情資數量一千多件,但證據能卡到立委參選人的案例尚未發現,預估選後即使能讓不少人繩之於法,也只是樁腳而已,能讓立委當選人當選無效解職下台的,反賄行家咸認機會不大!可見歷經三合一的道魔對仗,公權力查賄之道如不再精進,勢難破解票鼠日益精進的防護屏障!這是其二。


現在離大選尚遙,藍綠互控的訴訟案件已經不少,故 余 先生文內所述「選舉訴訟學問大」固然沒錯,但就如筆者前述二點提到的,中央民代選舉訴訟很難卡到參選人,故可能效果不大;即使最後卡到當選人,因為中央民代選舉並無遞補條款,可由替身再度當選。這次選戰中即使搬弄選舉訴訟,可看成只是手段(攻佔媒體版面或嚇嚇對手),不是目的,因為立委諸公增訂《公職選罷法》第六十八之二時已為自己預留後路;除非修法,否則選舉訴訟的實效不若三合一來得大。(作者為反賄選研究室負責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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選舉訴訟學問大   余文恭  20071019 星期五 自由時報 自由廣場


第七屆立委選舉改為「單一選區兩票制」,很多研究選舉制度的學者認為,此變革將導致開出來的票數非常接近,而當各候選人面臨及回應這樣的衝擊與挑戰時,筆者認為選舉訴訟在其中可以扮演一定的角色。


一般選舉訴訟可分為三大類:第一類是選舉無效之訴第二類是當選無效之訴第三類是選舉刑事案件,所謂選舉無效之訴是指選務工作違法而影響選舉結果,經由法院宣告整個選舉無效之訴訟;而當選無效之訴是指,如發生票數不實(即一般所稱之司法驗票)或是對手使用違法的選舉手段(例如:賄選、走路工、幽靈人口等等),而影響選舉結果,經由法院宣告整個當選人當選無效之訴訟;而選舉刑事案件是指和選舉有關之刑事案件,例如:毀謗(例如:抹黑、揭弊)、賄選等等。依據公職人員選舉罷免法的規定,選舉訴訟(選舉刑事案件除外)二審終結,各受理之法院必須在六個月內審結,因此通常最慢在一年之內可以審理完畢。


就筆者的觀察,基層公職人員里長或是鄉長之選舉,之所以經常發生當選無效之判決,其原因不外乎里長或是鄉長之選舉,選區都很小,許多參選人無不使用各種非法的方式企圖控制選票,因此我們似乎可以推論「選區越小的選舉,開票票數越接近時,選舉訴訟翻盤的機會就越大」,而此次立法委員選舉是首次採用小選區之制度,因此當開票出來的結果雙方票數很接近時,選戰以選舉訴訟之方式繼續延續,將是可以預期的。


選舉訴訟是選戰中一個重要的環節,進行競選的過程中,如果沒有將選舉訴訟考慮至選戰的策略與佈局中,等到真的要打選舉訴訟時,只會沒有準備而措手不及。


所以,千萬不要小看選舉訴訟的影響力,對於勝選的人而言,選舉訴訟是確保戰果的利器,對於敗選的人而言,選舉訴訟是一個可以讓選舉翻盤的機會,因此當開票的時刻來臨,開票的結果雙方票數非常接近時,選戰並未結束,而是另一個選戰階段的開始,誰輸誰贏尚在未定之天,千萬不可鬆懈。(作者為律師)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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