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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市合併後土地建物所有權狀仍有效 印信由中央趕製中
發布日期:2011/08/04
臺中縣市合併改制直轄市後,民眾原持有改制前之權利書狀及改制後以臺中縣(市)地政事務所印信用印的權利書狀,仍屬合法有效,不須全面換發,但民眾於改制後有換發權利書狀的需求者,等臺中市各地政事務所新印信製發完成後,可檢具原權利書狀申請換給,不另收取書狀費。
臺中市政府地政局表示,改制後各地政事務所組織規程須重新訂頒,各機關印信作業才可以報請中央製發,因此無法於改制日起就啟用新印信,目前各地政事務所新印信都已報請中央趕製中。
地政局指出,依據「印信製發啟用管理換發及廢舊印信繳銷辦法」第13條及內政部99年11月3日內授中辦地字第0990725838號函規定,改制後登記機關印信未能及時製發啟用者,應依規定專案報請核准暫時留用原機關印信,核發權利書狀時仍蓋舊印信,並於蓋印處下方加註「借印」或「留用」字樣,而該權狀仍屬有效。因此,合併改制為直轄市後,各地政事務所核發的權利書狀暫依規定援用舊有印信,並加蓋「借印」或「留用」字樣以為因應。
地政局強調,各地政事務所新印信已報請中央核定加速趕製中,新印信啟用後,民眾持有舊印信用印的權利書狀,可以申請換發,不另收取書狀費,如民眾仍有相關問題,可向地政局地籍科或各地政事務所洽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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