http://210.69.23.160/files/F100804/20100804100555.doc
次序 | 辦理日期 | 工 作 項 目 | 法 定期 限 | 辦 理 事 項 | 辦理機關 | 法 規 依 據 |
1 | 99年8月 30日前 | 舉辦選舉業務會議 |
| 1先期訂定選舉業務會議召開計畫。 2分函各鄉鎮市區公所遴派人員參加。 3編印選舉業務會議資料。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
2 | 99年9月1日 | 發布選舉公告 |
| 1 發布選舉公告,須載明選舉種類、名額、選舉區之劃分、投票日期、投票起、止時間及競選經費最高金額。 2 選舉公告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並函知各鄉(鎭、市、區)公所。 3 至監察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登錄選舉名稱、選舉公告時間、受理登記起迄日及應選名額。 |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8條第1項第1款、第41條,細則第22條第2款、第4款、第25條。 |
3 | 99年9月9日 | 公告候選人登記日期及必備事項 | 投票日20日前(候選人申請登記開始3日前為之) | 1 發布候選人登記公告,公告內容包括: (1)申請登記之起、止日期、時間及地點。 (2)應具備之表件及份數。 (3)領取書表之時間及地點。 (4)應繳納之保證金額。 2 申請登記為候選人,應備具下列表件: (1)候選人登記申請書。 (2)候選人登記申請調查表。 (3)本人最近3個月內之戶籍謄本。 (4)本人2寸脫帽正面半身光面相片。 (5)刊登選舉公報之政見及個人資料。候選人學歷為學士以上學位,其為國內學歷者,應檢附公立或已立案之私立大學授予之學位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其為國外學歷者,應檢附經我國駐外使領館、代表處、辦事處或其他經外交部授權機構驗證之國外學歷證明文件正本及影本各1份(正本驗後發還),畢業學校應經中央教育行政機關列入參考名冊,未列入參考名冊者,應經當地國政府權責機關或專業評鑑團體認可。未檢附學歷證明文件者,選舉公報不予刊登該學歷。 (6)設競選辦事處者,其登記書。 (7)政黨推薦書。(登記期間截止後補送者,不予受理)。 (8)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委託他人代為辦理者,並應繳驗受託人之國民身分證及委託書。國民身分證驗後當面發還。 3 印製各種申請所需表件免費供應候選人領用。 4 申請登記之市長、市議員候選人應依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之規定填具公職候選人財產申報表,於申請登記時向選舉委員會提出。 |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28條、第32條第1項、第38條第1項第2款、第47條,細則第15條、第21條、第22條第2款、第4款、第23條第1項。 公職人員財產申報法第2條第3項,細則第8條及第10條第3項。 |
4 | 99年9月13日前 | 公告投票所設置地點 | 投票日15日前 | 1 發布公告。 2 函報中央選舉委員會備查。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公職選罷法細則第30條第1項。 |
5 | 99年9月13日至9月17 日 | 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 登記期間不得少於5日 | 1 受理表件及保證金。 2 審查候選人表件,表件或保證金不合規定,或未於規定時間內辦理者,不予受理。 3 經登記為候選人者,不得撤回其候選人登記。 4 2種以上公職人員選舉同日舉行投票時,其申請登記之候選人,以登記1種為限。為2種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同種公職人員選舉具有2個以上之候選人資格者,以登記1個為限。為2個以上候選人登記時,其登記均無效。 5 受理登記完竣後,自候選人登記系統將登記之擬參選人資料轉檔後,上傳至監察院「政治獻金不得捐贈者資料整合平臺」。 6市長、市議員選舉於選舉委員會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里長選舉於各該鄉(鎮、市、區)公所受理候選人登記之申請。 | 中央選舉委員會、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25條、31條第1項、第33條、第38條第1項第2款,細則第14條第3款、第5款、第15條。 |
6 | 99年9月17日 | 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撤回其推薦截止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前 | 經政黨推薦之候選人,政黨得於本(17)日候選人登記時間截止前,備具加蓋中央主管機關(內政部)發給該政黨圖記之政黨撤回推薦書,向原受理登記之機關撤回推薦,逾期不予受理。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鄉(鎮、市、區)公所。 | 公職選罷法第31條第2項。 |
7 | 99年9月20日前 | 通知政黨推薦投(開)票所監察員 | 候選人登記期間截止後3日內 | 1 市選舉委員會應於本(20)日前,通知推薦候選人且其最近一次全國不分區及僑居國外國民立法委員選舉得票率達百分之五以上之政黨,於各投票所推薦監察員1人。 2直轄市議員、里長選舉與直轄市長選舉同日舉行投票依前項規定推薦監察員。 2 政黨應於收到通知後4日內提出推薦監察員名冊送市選舉委員會審查,逾期視為放棄推薦,其收件截止時間以市選舉委員會辦公時間為準。 | 臺中市選舉委員會。 | 公職選罷法第59條第3項。監察員推薦及服務規則第4條第2項、第4項、第6條第1項、第7條。 |
8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