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第三河川局新聞


「勿任意將石頭倒溪河  三河局籲須申請同意」


   針對大里區公所傾倒少量石頭到河溪一案,水利署第三河川局12日表示,該局接獲檢舉立即派員調查了解確有此事,係很少量的石頭,由於不是故意或過失之行為,因此,該局已正式函文大里區公所改進,要求必須經過申請,核准同意後才能夠傾倒石頭。


  第三河川局指出,依目前法令規定,不能夠從溪河中取出石頭,如取出超過 二立方公尺 以上,即觸犯盜採砂石之罪嫌;至於倒石頭到溪河中,目前尚無法令依據可以裁罰。但是,石塊與石頭就不一樣,石塊有可能夾雜廢棄物,就不能任意傾倒到河川。


  三河局指出,全案係發生於今年 三月三十一日 ,該局接獲民眾檢舉指大里區公所員工將石頭傾倒到頭汴溪,該局立即派河川駐警前往現場調查,發現係很少量的石頭,不到 二立方公尺 ,也紀錄在案,經內部開會討論結果,因數量很少、非屬故意或過失行為,加上法令目前尚無明文規定石頭倒入溪河中裁罰之規定,因此決定不罰,但仍函文告誡區公所,以後必須須經申請同意後才能夠傾倒石頭。


  三河局同時呼籲各界愛護我們的河川,不要任意傾倒石頭或其他物品到河床,避免污染美麗的山河,否則遭查獲到案,將會依法重罰,得不償失。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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