醉男急扣110找車,反因疑似酒駕遭警移送公共危險


案發經過說明暨失職人員懲處、策進作為


    臺中縣警察局9938日 接獲民眾鄭00申訴,渠稱226日 因車輛失竊,向豐原分局豐東派出所請求協尋,案經豐東派出所巡邏員警協助鄭民於報案地點附近尋獲該車,卻發現鄭某面帶酒容、渾身酒氣,故請鄭民至豐東派出所實施酒測,竟發現酒測值高達1.0mg/l,警詢中鄭民亦自承酒後駕車不諱,警方遂依公共危險罪將鄭民移送法辦。


案內豐東派出所處理員警巡佐郭00、警員陳00,原意為民服務協尋車輛,後發覺鄭民滿身酒氣,不無酒駕之嫌,唯恐鄭民繼續駕駛危及他人安全,遂帶返所內實施酒測,始驚覺嚴重超過標準值,後經鄭民坦承酒駕不諱,輔以鄭民表弟全程陪同詢問,並證實當日確與兄長一同飲酒,員警始依法帶案偵辦。


本案警方從熱心為民服務轉變為刑案偵辦過程,因未能先行告知相關利害關係,故而引發當事人不滿情緒。另查本案鄭民於案發當時雖顯有意識模糊、不能安全駕駛而欲駕車之嫌,惟經調查,鄭民當時並非駕駛車輛或坐於車內被警方當埸查獲,本案處理員警事後根據當事人自白陳述逕予取締,實有爭議。


為維護民眾權益,鄭民如獲檢察官不起訴處分,本分局將主動協助撤銷交通罰單。另鄭民於地檢署申請簡易判決時,將責由當時偵辦同仁協助出庭作證,還原事實經過,交由司法公正裁決。


本案承辦員警逕依準現行犯將鄭民逮捕、移送,疑有妨害自由之虞,本分局為昭公信,已通知涉案員警製作筆錄並主動函送地檢署偵辦,希望透過司法審理,釐清事實真相。


對於本案處理員警因行政程序顯有瑕疵,造成民眾權益受損,本分局深感遺憾,目前已主動將豐東派出所2名疏失員警先行調離至本分局警備隊服務,所長鄭00則因監督不周,業經警局核定調整為非主管職務。刑事責任部分,相關員警如經檢察官認定有觸犯妨害自由罪嫌,本分局將從嚴追究行政責任。


 至於本案疏失員警與去年引發社會爭議之2棵波斯菊事件當時偵辦員警為同一人部分,實屬巧合,此外民眾質疑本案員警是否因春安績效壓力過大所致,經查本分局於本事件案發前,相關取締酒後駕車績效即已達滿分,故與春安績效無關,主要原因是因為酒駕一再成為本轄交通事故主因,截至目前為止,本轄今年因酒駕死亡車禍已有5件之多,足見酒駕造成交通傷亡之嚴重。


 日後本分局除持續將酒駕惡性交通違規列為執法重點外;將加強教育同仁注意民眾觀感、恪遵刑案偵辦法律程序,嚴謹處理,以確保民眾權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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