主旨: 台中關稅局查獲事業廢棄物
日期: 2009年6月9日 下午 04:31


台中關稅局稽查組於本(98)年5月26日,發現有一只輸往越南之櫃裝出口貨物,申報貨名為USED EQUIPMENT AND MACHINE FOR INDUSTRY等貨品,經開櫃檢視結果,發現其中夾雜有老舊之MOTOR STARTING CAPACITOR,疑為事業廢棄物,經通報行政院環境保護署環境督察總隊中區環境督察大隊鑑定結果,係屬管制輸出口的事業廢棄物。依「廢棄物清理法」第38條及「廢棄物輸入輸出過境轉口管理辦法」第11條規定,須由直轄市或縣市政府核發許可文件,始得輸出。本案貨物輸出人涉及虛報貨名,企圖闖關出口事業廢棄物,已違反海關緝私條例及廢棄物清理法,台中關稅局將依章處罰。
  台中關稅局表示,事業廢棄物可能具有毒性、危險性,應依「廢棄物清理法」有關規定處理,任意棄置則將危害環境生態,不依規定出口,有損國家形象。該局呼籲廠商輸出、入事業廢棄物,應先取得主管機關核可文件,以免違規遭受處分,害人害己,請大家共同來保護環境,珍惜地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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