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臺中縣警察局呼籲用路人應遵守交通規則,共同維護「行的安全!」


    行人是用路人中最弱勢的一群,行人無「鐵」可包,其人身安全,只能靠跟車輛保持「安全距離」來維護,而這個「距離」,必須仰賴駕駛的主動配合,若開車的駕駛們普遍都能做到禮讓,不僅僅會提升交通的安全與順暢,更是促進社會良好風氣的最佳示範。因為在「行」的方面,「禮讓」向來都是最被忽視的。


台中縣警局交通隊表示,在飛馳而過的車陣中,行人專用穿越道是行人行走最安全的道路,駕駛人行車行近行人穿越道前,應尊重行人在行人專用道絕對路權,減速慢行,遇有行人穿越時,無論有無交通警察指揮或號誌指示,均應禮讓行人優先穿越交叉路口,尤其對於老弱婦孺、行動不便者學童應特別注意禮讓;依據道路交通管理處罰條例第44條第2款中規定汽車駕駛人,駕駛汽車,行近行人穿越道,不減速慢行或行人穿越道有行人穿越時,不暫停該行人先行通過者,可處600元以上、1800元以下罰鍰,第48條第1款中規定汽車駕駛人轉彎時,在轉彎或變換車道前,未使用方向燈或不注意來、往行人或轉彎前未減速慢行者,處600元以上18元以下罰鍰,此外,人行道、行人穿越道也不能任意臨時停車,否則依第55五條第1款中規定,將被處三百元以上、六百元以下罰鍰。


「車讓人」及「行人優先」是世界共同的路權觀念,台中縣警察局呼籲用路人共同遵守交通規則,駕駛人若實踐禮讓的行為,相對的,行人也應該「迅速通過」。除了迅速通過外,行人亦可簡單做一個點頭回禮的動作,適度表達對禮讓者善意的回應,這樣對雙方而言,心裡應該會滿愉快的。我們不該把「駕駛」跟「行人」對立;當駕駛離開車輛,就會成為一個行人。所以禮讓行人其實是在保障每個人的道路使用權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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