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  台中縣屯區藝文中心於九十四年十一月二十七日辦理開工動土
典禮,由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等五家統包團隊得標。惟九十五年八
月五日玉樹營造股份有限公司相關負責人無故失聯,積欠員工薪水
二個月未發放,經查該公司負責人湯永華、蔡俊毅違法偽造文化局公
文書及相關估驗紀錄向銀行非法冒貸,事涉背信、詐欺、偽造公文書
等罪。


     經文化局緊急處置,向保險公司報出險,申請理賠履約保證
金,對玉樹營造提出告訴,並主動請司法機關偵查。為辦理本工程
後續處理事宜,經請示行政院公共工程委員會,依工程會函示,刊
登該廠商於政府採購公報,並依本案投標須知、共同投標協議書及
共同投標辦法規定,由另四家共同投標廠提出之繼受廠商,繼受原
玉樹公司一切權利義務,有關本案營造部份之一切權利義務由繼受
廠商概括承受,原契約不變,仍預定於九十八年五月完工。


  有關履約保證金訂定為5%,係完全依照採購法及「押標金保證
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第15條規定為發包費用10%以下辦理。並經
本案審查委員會審查通過,通過後上網公告,對所有投標廠商均一視
同仁,條件相同,無論由任何廠商得標,均以此5%履約保證金繳納
與簽約。


  本案履約保險金以保單型式繳納,乃依政府採購法第30條及「
押標金保證金暨其他擔保作業辦法」,履約保證金得以保險公司保
單繳納,繳納方式乃依採購法辦理。本案得標廠商選擇以保險公司
保單形式繳納,政府機關不得拒絕。本局自玉樹公司負責人失聯後
,即與保險公司聯繫,辦理出險,主張理賠所有履約保證金。


  本案自出險後,本局即積極辦理求償事宜,惟保險公司拒不賠
償,經本局於96年3月1日正式委任律師具狀提民事訴訟,本案於96
年12月05日一審宣判,由法院判決本局勝訴,得沒入保險公司4439
萬1300元履約保證金及自96年06月27日起算至清償日止年息百分之
十,一審訴訟費用由乙方支付。因乙方不服一審判決,於96年12月
31日向臺中高分院提二審,於97年04月09日二審準備庭終結,本案
將於97年05月20日上午於臺中高分院辦理二審合議庭辯論事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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