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縣府呼籲3/31前出生之人在4/3前辦好出生登記才能領消費券
【臺中縣政府新聞參考資料】98.03.20
  內政部消費券發放資格包含九十八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但前提是必須在九十八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縣府民政處提醒家長務必在規定期限內辦妥出生登記,以免喪失消費券領取資格。
  
  內政部依振興經濟消費券發放特別條例訂定振興經濟消費券領取人資格及發放作業辦法,辦法中第四條明定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於今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者,得領取三千六百元的消費券。
  
  縣府民政處表示,為利消費券順利發放,今年一月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的嬰兒,戶政事務所在二月三日完成造冊,二月出生並辦妥出生登記的嬰兒則在三月三日完成造冊,三月月份出生的嬰兒則須在四月三日完成造冊。
  
  為避免權益受損,民政處提醒九十七年十二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未辦理出生登記之人,或九十八年一月一日至同年三月三十一日以前出生之人,務必於今年四月三日以前辦妥出生登記,以利戶政單位造冊,及符合資格者領取消費券。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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