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勞工死亡前獲准強制退休 事業單位應發退休金
(中央社記者趙宏進台中縣三日電)台中縣政府勞工處
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勞工在退休生效日前死亡是否仍應
發給退休金之問題,勞工處長張大春表示,如事業單位
於勞工死亡前確實准其強制退休,任職事業單位應依規
定發給退休金,以維護勞工權益。


  依勞動基準法第五十四條強制退休年齡已公布修正
施行,退休金制度分為「自請退休」與「強制退休」兩
類,前者由勞工主動提出,後者之強制退休則由雇主提
出;如雇主未發動「強制退休」,本即可繼續工作,並
無「勞工達得強制退休年齡下限,即須退休勞動市場」
之意。
  
  張大春指出,勞基法這次修法後,勞工非年滿六十
五歲,雇主尚不得強制其退休。但是對於擔任具有危險
、堅強體力等特殊性質之工作者,事業單位如有特殊需
求,雇主得報請行政院勞工委員會予以調整,但不得少
於五十五歲。


  但勞工處近日接獲不少民眾詢問,勞工在退休生效
日前死亡是否仍應發給退休金之問題,勞工處表示,勞
工依勞動基準法自請退休,既經如事業單位於勞工死亡
前明白意思表示准其強制退休,該事業單位自仍應依規
定發給退休金。970603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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